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彭某与被告何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某法院立案审理。2025年5月21日,何某驾驶某AXXXXX号小型轿车,在某市某区某路右转时,与彭某逆向驾驶的某AXXXXX号车发生碰撞,致彭某左脚和右膝受伤。某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彭某经某中医院、某医院诊断为跖骨骨折等。何某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彭某系某建材经营部经营者,主张其月均营收5.9万余元,诉请何某赔偿各项损失21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付。审理中,经某法院委托,某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彭某伤后误工期12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60日,彭某支付鉴定费七百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彭某主张的误工费标准及金额如何认定。被告何某及某保险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误工费提出异议。保险公司认为,彭某提供的银行流水系某建材经营部的流水,与彭某个人无关,无法证明其个人收入及事故后减少的金额,故不认可其主张的5万余元/月的误工标准,仅认可按行业平均工资计算120天的误工费。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与何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酌情确定何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损失应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内按60%比例赔偿。关于误工费,法院认为彭某主张以某建材经营部平均收入标准计算依据不足,酌情按某省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8万余元计算120天,计2.9万余元。最终法院核定彭某医疗费四千余元、营养费一千八百元、护理费四千七百余元、误工费2.9万余元、交通费一千元、鉴定费七百元,合计4.1万余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驳回彭某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由彭某负担三千六百余元,某保险公司负担八百七十余元。
【律师价值】
晋永权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变能力。面对保险公司对误工费标准的强烈质疑,晋律师全面收集并提交了原告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从业资格证书及长期稳定的银行流水等证据,力求证明原告的实际收入水平。虽法院因经营主体与个人财产混同问题未完全支持高额误工费,但晋律师通过详尽的举证和专业的庭审辩论,成功促使法院查明原告的实际工作性质,为争取按交通运输业较高标准计算误工费奠定了事实基础,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晋永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