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5年,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有房产可出售的事实,隐瞒房屋实际属于他人、权利人不同意出售的真相,通过找人冒充产权人签署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以售房名义收取款项共计40万元,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案发后,被告人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已退缴部分赃款。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部分退赃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退缴赃款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剩余损失。
晋永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