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1。
本律师为原告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2。
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徐2返还本金 12 万元;
2.判令徐2支付利息 13750 元;
3.判令徐2自起 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 12 万元为基数按照 LPR 报价 利率计算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
徐1、徐2之间系民间借贷合同关系。2018 年 1 月至 5 月期间,徐2声称为了家庭生活及生产经营需要,向徐1提出借款请求,徐1分 四次将 12 万元款项借给徐2,徐2向徐1出具借条, 案涉借条均载明借款金额、利息等事项。之后,借款到期后徐1多次要求徐2清偿借款本金,徐2均推诿拒绝。
徐2承认徐1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徐1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但不同意支付利息,理由是涉诉 款项不是徐2借用自己消费或者投资,而是进行投资理财。
经审理查明:2018 年 1 月至 5 月期间,徐2向徐1提出借款请求,徐1分四次将 12 万元款项出借给徐2, 徐2向徐1出具借条四份,每份借条上均明确载明了借 款金额、利息和还款时间等事项。根据约定,借款期限内徐 2应当向徐1支付的利息合计 13750 元。
本院认为,徐2承认徐1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 对徐1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 护。徐2向徐1借款的事实清楚,应当按照约定向徐东 万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徐2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利息,应 当支付逾期利息,徐1要求徐2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 清之日,以 12 万元为基数按照 LPR 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理 由正当。
综上,徐1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 持。徐2所辩不应当支付利息,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 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 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 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 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1偿还 借款 12 万元及利息 13750 元,并自 2022 年 4 月 21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 12 万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宋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