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24年8月,某金属制品经营部(下称“施工方”)与某进出口公司(下称“发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施工方包工包料完成农业产业示范园内温室大棚的钢构工程,暂定价205元/㎡。合同约定:钢架梁全部制作完毕后,发包方应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但施工方完成钢架梁施工并多次催要进度款无果,发包方既拒绝付款亦拒绝办理验收。
2024年9月,发包方口头告知施工方后续覆盖物工程“不用你们做了”,并另行委托他人进场施工。施工方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却面临材料款、人工费双重催付压力,遂委托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宋瑞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及逾期利息。
二、判决结果
发包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欠款511,225.5元;
并以此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付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6元由发包方承担;鉴定费9,000元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三、案件分析
合同是否解除
发包方否认解除合同,称仅系“试验性覆盖”。宋律师提交施工负责人与发包方现场代表的通话录音,其中发包方代表明确“后续不用你们干”,结合其已另行委托他人施工的事实,法院认定双方已协议解除。钢构工程价款
发包方对施工方已完工程量提出质疑。宋律师申请司法鉴定,经威海领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评定,钢构工程造价为523,310.34元,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围挡及大门费用
发包方辩称围挡、大门系案外人安排,不应由其付款。宋律师举证:
(1)围挡、大门位于发包方产业园内,已实际使用;
(2)施工方早已将预算书递交给发包方现场代表,对方接收后未提出异议;
(3)现场代表在通话中承认“预算已交财务审核”。法院据此认定构成事实合同关系,判令发包方一并支付该部分价款57,915.16元。已付款性质
发包方主张已付7万元为本案工程款。宋律师通过施工节点、付款时间、金额比对,证明该7万元系2023年底至2024年5月围挡、大门的预付款,与钢构工程无关,法院予以采信。
四、律师点评
口头解除也要留痕
工程施工中,口头指令频繁,务必同步录音、微信、会议纪要等固定证据。本案若无通话录音,合同解除事实难以认定。工程量争议首选司法鉴定
面对“不验收、不结算”的僵局,及时启动司法鉴定,既能把抽象争议量化,也为调解、裁判提供权威依据。事实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
虽无书面围挡、大门合同,但“提交预算—对方默示接受—已实际使用”三步走,足以锁定付款义务。付款指向要明确
施工过程中收取进度款时,应备注用途、对应工程范围,避免对方事后“张冠李戴”。
五、结语
本案从起诉到判决仅耗时不足三个月,法院全额支持了施工方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请求。宋瑞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专业的造价鉴定申请以及严密的法律论证,帮助当事人及时回笼资金、避免资金链断裂,也为同类“口头解约+工程量争议”案件提供了行之有效的维权范式。
宋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