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国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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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冯国盛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1日|分类:综合咨询 |5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特征词:抵扣 | 预交 | 无正当理由 | 借款 | 本金 | 借条 | 财产保全 | 转账 | 利息 | 律师费

原告:A,男,1984年生,汉族,住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律师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律师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77,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要点

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以欠付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10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11023日为12032元;逾期利息:以欠付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1024日起按4倍同期LPR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310日,为11446元,上述暂计至23508.16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15000元,暂计至202238日被告欠付利息、逾期利息为847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0元、购买保全险费1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原告当庭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购买保全险费为800元。

被告答辩要点

B未作答辩。

审理查明事实

一、债权凭证:202010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投资需要,今通过银行转账向A借到200000元,月利率0.5%,于20211023日到期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按照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如借款人违约,追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落款借款人处有被告签字及按指印。

二、款项交付:20201023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200000元。

三、还款情况:2021126日、202228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还款6000元、9000元。

四、其他:《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显示,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判决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经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

双方的借贷关系有《借条》、转账记录等原件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应依约偿还尚欠本金200000元。双方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借期内利息为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1023日至20211023日,按照月利率0.5%计算,即12032元。逾期利率按照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已支付6000元、9000元先抵扣借期内利息,再抵扣逾期利息,抵扣后,截止至20211128日,剩余本金为200000元,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211128日计至返还借款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关于律师费。双方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但原告主张律师费已超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计费标准,过分高于其所遭受的损失,故本院仅支持律师费9000元。

财产保全的保险费不属于原告的必要损失,双方《借条》中也没有明确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财产保全的保险费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向原告A偿还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B向原告A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211128日计至返还借款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三、被告B向原告A支付律师费9000元;

四、驳回原告A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296元、保全费1617元,两项合计3913元(原告A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由被告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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