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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马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冯国盛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4日|分类:综合咨询 |15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XX

原告:周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xx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XXX律师。

被告:马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xx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1月4日

开庭时间:2022年8月8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冯XX到庭。

被告马xx未到庭。

原告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2万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5.5万元为基数,按3.85%/年,从2019年9月10日计至2020年3月10日,为1061元;以11万元为基数,按3.85%/年,从2020年3月11日计至2020年9月10日,为2134元;以16.5万元为基数,按3.85%/年,从2020年9月1日计至2021年3月10日,为3150元;以22万元为基数,按3.85%/年,从2021年3月11日计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对被告名下南宁市良庆区良兴路13号天誉花园5区7栋2002号房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以该租金收益优先受偿;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马xx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查明事实

2019年3月8日,被告马XX向原告周XX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马XX因投资不当现欠周XX所有款项共计22万元,做如下还款承诺:马XX在2019年9月10日前归还5.5万元给周XX;2020年3月10日前归还5.5万元给周XX;2020年9月10日前归还5.5万元给周XX;2021年3月10日前归还5.5万元给周XX,周期两年还款22万元。如逾期还不上即根据剩余欠款金额签订马XX名下南宁市良庆区良兴XX房租赁合同租金进行抵偿剩余欠款,根据当时市价租金计算盈利所得租金归周XX直至欠款还清。

另查明,原告周xx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原告分别于2018年6月10日、7月7日、7月9日、7月31日、8月5日通过中XX向被告马XX转账5万元、8万元、4万元、5万元、14万元;原告周XX于2018年9月5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马XX转账5万元,以上合计41万元。被告马XX分别于2018年7月30日、2018年8月27日向原告周XX的中XX账户转账4万元、12万元。

本院意见

原告周xx诉称被告马XX向其借款,并提交了《承诺书》原件进行证明,上述证据载明了具体的借款数额、还款时间,并提交了银行流水等证据明细清单作为佐证,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出借的本金金额,《承诺书》载明借款金额为22万元,被告收到起诉状后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反驳,故本院依法确认借款本金22万。由于被告马XX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未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故被告马XX应当向原告返还借款22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资金占用费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本院支持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为:1.以5.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19年9月10日计至2020年3月10日,为1061元;2.以1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3月11日计至2020年9月10日,为2134元;3.以16.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9月1日计至2021年3月10日,为3150元;4.以22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1年3月11日计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关于原告主张对被告名下南宁市良庆区良兴路13号天誉花园5区7栋2002号房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以该租金收益优先受偿的部分,因原、被告未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

被告马xx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依法可以缺席审判。

综合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周XX返还借款本金22万元;

二、被告马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周XX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1.截止2021年3月10日为6345元;2.以22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3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784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马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XX,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XX)。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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