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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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起诉终破冰,陈丹律师巧解精神障碍患者离婚困局

发布者:陈丹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0日 2471人看过 举报

2026-04-10

律师观点分析

三次起诉终破冰,陈丹律师巧解精神障碍患者离婚困局

案件经过

20175月,原告张X与被告李X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由于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加之生活习惯差异,双方长期分居,感情日渐淡漠。20194月,被告李X向原告提出离婚后回娘家居住。同年422日,原告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首次起诉离婚,经调解后撤诉。20234月,双方正式分居。20242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24529日作出民事判决,以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然而,判决生效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更为棘手的是,被告李X在此期间被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正在接受治疗,属于法律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原告第三次向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令离婚。

被告李X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母王X赵X)委托陕西XX张律师代理。考虑到被告的身体康复及未来生活安排,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原告张X委托陕西XX律师代理本案。陈丹律师团队在全面了解案情后,没有简单地坚持“感情破裂必须离”的强硬立场,而是主动与被告法定代理人沟通,寻求调解可能。经过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自愿离婚;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55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判决结果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判决:

准予原告张X与被告李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X负担。

(注:调解协议内容已纳入判决,原告支付55000元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案件心得

一、陈丹律师以“调解优先”破解精神障碍患者离婚难题

涉及精神障碍患者的离婚案件,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特殊难点:被告无法独立表达意愿,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院对患病一方的权益保护格外审慎,通常不会轻易判离;若处理不当,可能引发被告家属的激烈对抗,甚至导致社会矛盾。

陈丹律师没有选择激化矛盾、硬性推进诉讼,而是主动与被告法定代理人搭建沟通桥梁。她充分理解被告父母对女儿未来生活的担忧,在谈判中既维护了原告的离婚自由,又为被告争取到了55000元的经济帮助,使被告家属从“被动应诉”转为“配合调解”。这一策略大幅缩短了诉讼周期,避免了多次开庭对被告病情的不利影响,也降低了原告的诉讼成本。

二、精准把握“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的法律要件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长安区法院于2024529日判决不准离婚,而双方自20234月起已分居,至第三次起诉时分居时间远超一年。陈丹律师在起诉状和庭审中重点援引该条款,并提交了前两次诉讼的裁判文书及分居证据,使法院在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上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即使被告患有精神疾病,法院依然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三、对类似案件的三点启示

第一,离婚案件中的“感情破裂”需要证据支撑。陈丹律师团队系统整理了三次起诉的时间线、撤诉裁定、驳回判决书以及分居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满足了《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

第二,涉及特殊群体的家事案件,调解往往是更优解。本案若强行判决,可能引发被告家属上诉、信访等问题。陈丹律师以较小的经济补偿(55000元)换取了被告方的全面配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三,专业家事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打赢官司”,更在于“解决问题”。陈丹律师从接手案件之初就设定了“调解+判决”双轨并进的策略,既准备了充分的诉讼证据,又积极促成和解,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自由与经济的双重平衡。

本案中,陈丹律师以其扎实的家事法律功底、敏锐的调解意识和高度的人文关怀,成功为当事人解除了名存实亡的婚姻枷锁,同时也为患病被告争取到了合理的经济帮助,展现了家事律师“法理情相融”的专业风采。


陈丹,中共党员,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负责人,执业9年来始终专注婚姻家事领域法律实务,执业以来办理婚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1711879818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
16101201711879818 离婚、继承、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