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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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留白”陷阱:千万资产分割之争的胜诉启示录

发布者:陈丹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0日 152人看过 举报

2026-04-10

律师观点分析

离婚协议"留白"陷阱:千万资产分割之争的胜诉启示录

案件经过

201683日,张三与李四协议离婚。双方在民政局备案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西安市所有房产归男方所有",同时另行签订了一份详细列明九套房产具体信息的《离婚协议书》。

争议焦点由此产生:离婚后,张三发现李四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持有三套未列入任何协议的房产(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商铺、北关十字商铺、未央区中建房屋),以及一笔1000万元存款。张三主张这些财产被李四故意隐瞒,遂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

一审、二审均驳回张三诉求。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已明确"西安市所有房产归男方所有",张三未能证明李四对争议房产采取隐匿、转移手段;1000万元款项支付时间发生在离婚一年后,且李四已证明资金来源。

张三申请再审,提交民政局工作人员王五、银行职员赵六的证人证言作为"新证据",试图证明争议房产确实未在离婚时分割,且自己对2011年购买商铺事宜不知情。

判决结果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三的再审申请。

法院核心观点:

离婚协议已具体列明九套房产的位置和产权证号,张三主张的三套房屋确实未包含在协议中

但张三未能举证证明李四对上述房产采取隐匿、转移等手段

1000万元款项支付时间在离婚一年后,且李四已证明资金来源,不构成离婚时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

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案件心得

一、离婚协议"兜底条款"的双刃剑效应

本案典型地展现了"格式文本+补充协议"模式的风险。民政局格式文本中"西安市所有房产归男方所有"的表述,与详细列明九套房产的补充协议之间存在解释空间。陈丹律师在代理被上诉人过程中,精准把握了"协议已明确具体分割范围"这一核心事实,成功抗辩了对方"新证据"的攻击,体现了对婚姻家庭案件证据规则的深刻理解。

二、"隐瞒财产"的举证责任边界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虽规定对隐藏、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举证责任在于主张方。张三虽证明了财产客观存在且未列入协议,却未能证明李四主观上存在"隐瞒"的故意及实施隐匿、转移行为——这是本案败诉的关键。

三、再审"新证据"的严格认定

张三提交的证人证言试图推翻原审,但高院指出: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应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孤立的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这提示当事人,一审、二审的证据准备至关重要,不能寄望于再审"翻盘"

四、陈丹律师的代理价值

在本案中,陕西华格律所陈丹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面对对方提出的多项再审理由——包括新证据、证据认定规则、事实查明、法律适用等全方位挑战——稳扎稳打,逐条回应。特别是在"1000万元存款性质"问题上,通过证明款项支付时间在离婚之后、且已证明资金来源,成功化解了"隐瞒婚内共同财产"的指控,为当事人守住了价值千万的财产权益。


陈丹,中共党员,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负责人,执业9年来始终专注婚姻家事领域法律实务,执业以来办理婚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1711879818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
16101201711879818 离婚、继承、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