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宇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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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切割争议款项,郭宇春律师助饲料厂追回500万欠款锁定五名股东担责

发布者:郭宇春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5日 101人看过 举报

2026-08-05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

卖了八年饲料,近600万货款收不回来。对方一句“90多万是代别人签收的,跟我们没关系”,就想撇掉一大笔。普通人听到这话是不是只能吃哑巴亏?郭宇春律师接手后,没有在法庭上和对方纠缠这90万到底算谁的,而是转头重新梳理了全部供货单据和合同主体——结果发现:合同明确约定合作社和个人是共同买受人,五名股东均未足额出资。法院最终判决支持502万余元货款及利息,五名股东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卖了八年饲料,600万货款收不回来

某某饲料厂是一家鱼饲料生产企业,2011年起向某地水库养殖专业合作社供应饲料。2013年和2014年,双方先后签了两份《赊欠饲料欠款合同书》,约定给予300万元赊欠额度,300万以内月息7厘,超出部分月息7.5厘。

到2016年8月,饲料厂累计供货748万余元,对方只付了165万余元,还欠583万余元货款,加上利息合计849万余元。饲料厂多次催收无果,对方始终以“经营困难”为由拖延。无奈之下,饲料厂找到郭宇春律师,决定通过诉讼维权。

二、被告抛出“代签”抗辩,郭宇春律师选择不纠缠

接手案件后,郭宇春律师迅速梳理核心材料,注意到一个关键细节:被告辩称2015年有10张欠款单共90万余元,是陈某某代涂某某签收的,饲料直接发给了涂某某,这笔钱不该由被告承担。

面对这个抗辩,郭宇春律师没有选择硬扛。他仔细核对了10张欠款单的签收记录和实际收货方,确认这90多万确实是涂某某使用的饲料,陈某某只是代签。郭宇春律师当庭表示:这笔款项同意从诉请中剔除,饲料厂另行向涂某某主张。

这一举动看似让步,实则高明——既避免了在次要问题上与被告陷入无谓纠缠,又向法庭传递了原告方客观、理性的诉讼态度,为主审法官后续对核心诉请的采信赢得了信任分。

三、两步锁定胜局:合同主体+股东出资责任

剔除90万争议款项后,郭宇春律师在法庭上重点打了两张牌:

第一张牌:锁定合同相对方。 两份合同的买受人明确列为合作社和陈某某,二者是共同买受人。被告辩称“合作社是独立法人,陈某某是个人,不能混为一谈”——郭宇春律师用合同条款回击:白纸黑字写的是共同买受人,不是各自独立。

第二张牌:把股东拉进来。 郭宇春律师调取工商登记信息,查明五位出资人认缴出资额——陈甲380万、陈乙50万、陈丙50万、郭某某25万、陈丁15万。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成员以其出资额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即便合作社账上没钱,饲料厂仍可向五名股东追偿。

四、法院判决全面支持

人民法院采纳了郭宇春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确认合作社与陈某某为共同买受人;剔除涂某某实际使用的90万余元,被告欠款为502万余元;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为止;五名出资人在各自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买卖合同纠纷,别等钱烂了再起诉

这起案件的核心策略,用一句话概括:不纠缠次要争议,死磕核心责任主体。面对“代签”抗辩,郭宇春律师选择主动切割而非硬碰硬,让主审法官对原告方形成“客观、审慎”的信任,这份信任最终转化为核心诉请被全面支持的判决。

更关键的是股东出资责任的锁定。很多供货商起诉合作社、合伙企业时,只盯着主体本身,忽略成员的个人责任。郭宇春律师正是抓住这个容易被忽视的维度,将五位出资人纳入追偿范围,大幅提升了执行可行性。

郭宇春律师提醒:赊销交易别等到钱“烂”在账上了再拍大腿——合同签清楚,主体写明白,一旦逾期,尽快起诉,用法律手段把“账面上的钱”变成“口袋里的钱”。


郭宇春律师(咨询电话:15167843515)现为执业律师,同时担任温州职业技术大学副教授,持有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资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学优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32019200864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
浙江学优律师事务所
13303201920086450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