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宇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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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认定+认罪认罚,郭宇春律师为诈骗案被告人争取法定从轻量刑

发布者:郭宇春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5日 59人看过 举报

2026-08-05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

银行职员利用身份诈骗客户264万,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起步。张某某主动投案后,家属虽无力全额退赃,但郭宇春律师没有因此放弃对从轻情节的争取。他精准锁定“自首”这一法定减轻情节,指导当事人全程配合调查、认罪认罚,同时协调家属及亲友在庭前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34.6万元。法院最终在十年以上量刑区间内,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

一、银行职员的“贷款生意”,把自己送进了看守所

张某某是银行某支行的客服经理。2023年底至2025年期间,他利用银行职员身份,先后认识了三位有贷款需求的企业主——黄某、李某、刘某某。

黄某想以公司名义办信用贷款,张某某谎称“有亲戚在中国银行当领导”,以送礼、购买基金等理由骗了17万余元。李某的公司成立未满一年,根本不符合贷款条件,张某某却谎称可以办990万信用贷款,骗了131万余元。刘某某同样被以“办理990万信用贷款”为名,被骗刷流水114万余元。三人合计被骗264万余元。

2025年12月,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此时,264万余元的诈骗款已被他挥霍殆尽。等待他的是“数额特别巨大”的指控——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退赃退不起,还能争取什么

张某某的家属找到郭宇春律师。郭宇春律师会见张某某后,首先面临一个现实问题:264万余元的涉案金额,家属无力全额退赃。在诈骗案件中,退赃退赔是重要的从轻情节,但全额退赔对很多家庭来说根本做不到。

郭宇春律师没有因此放弃。他很快锁定了本案最有价值的辩护突破口——自首。张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这属于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司法实践中,自首有时能争取到10%到30%的量刑减让幅度。

郭宇春律师还做了一件事:指导张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始终保持稳定的认罪态度,并在庭审中当庭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他多次与家属沟通,协调亲友在庭前主动向法院退缴了34.6万元违法所得——虽然只是总额的一小部分,但足以向法庭传递积极的悔罪态度。

三、十一年八个月,法定刑区间内的最低刻度

2026年,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郭宇春律师重点阐述了三点辩护意见:第一,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第三,张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相对较轻。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辩护意见,在判决书中明确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认罪认罚,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

最终判决: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在“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区间内,十一年八个月属于法定幅度内的较低刑期——相比没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可能面临的更重刑罚,张某某获得了实质性的从轻结果。

四、刑事案件中,自首和认罪认罚的“含金量”

这起案件的核心辩护策略,围绕两个法定情节展开。

自首是刑事辩护中最有“含金量”的法定减轻情节之一。一旦被认定自首,法院可以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或者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郭宇春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协助当事人固定了自首证据,避免了到案后翻供导致自首认定失败的风险。

认罪认罚是另一张“王牌”。张某某在三个阶段始终态度稳定,庭审中当庭认罪认罚,为法院适用从宽处理提供了充分依据。郭宇春律师在庭前与检察官充分沟通,确保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准确无误,避免了因程序瑕疵影响从宽效果。

郭宇春律师提醒:刑事案件的辩护,即便涉案金额巨大、退赃困难,也绝不意味着“只能听天由命”。自首的时机、认罪认罚的节点、退赃退赔的策略——每一个环节都有专业律师介入的空间和价值。一旦涉案,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刑事律师帮助,往往能争取到意想不到的从轻空间。


郭宇春律师(咨询电话:15167843515)现为执业律师,同时担任温州职业技术大学副教授,持有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资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学优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32019200864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
浙江学优律师事务所
13303201920086450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