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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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供货单据仍获法院支持——代理原告以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供货事实

发布者:陈丹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2日 31人看过 举报

2026-06-2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签订苗木采购合同,原告按约供货并开具发票后,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催讨无果后起诉。原告公司委托陈丹律师代理诉讼。

  二、案件难点

  1.被告否认原告为实际出卖人

  被告辩称案涉苗木的实际供应方系案外人,原告仅系根据案外人安排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真实权利义务承担者,主张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2.原告缺少完整的供货单据

  原告未能提供完整的验收单、运单、送货单等供货凭证,被告以此为由主张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供应数量,要求支付全部价款缺乏事实基础。

  3.被告提出多项抗辩,增加诉讼不确定性

  被告还提出苗木总量尚未汇总确认、各项目存在交叉配送等抗辩,试图否定原告的货款请求权。

  三、陈丹律师代理成果

  1.法院支持原告货款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2.成功认定原告为合同出卖人

  法院认定:《苗木采购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签订,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知晓出卖人为原告,此后亦接受了原告开具的发票。不论案外人与原告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均不影响原告作为合同出卖人向被告主张权利。

  3.成功证明供货事实

  法院认定:案外人向被告项目负责人发送的对账表格载明合同价款,被告项目负责人回复未对金额提出异议,表明其认可欠款事实,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价值合同价款的货物。

  4.诉讼费用大部分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其中绝大部分由被告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亦大部分由被告负担。

  四、律师作用

  1.运用合同相对性原则,确认原告主体资格

  陈丹律师紧扣《苗木采购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签订这一核心事实,论证合同相对性原则——无论实际供货过程中被告与何人对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主体均为原告,被告的抗辩不能否定原告的出卖人地位。

  2.善用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弥补直接证据不足

  在原告缺少完整验收单、送货单等直接供货凭证的情况下,陈丹律师提交了案外人与被告项目负责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对账表格载明合同价款,被告方回复未提出异议。法院据此认定被告认可欠款事实,弥补了直接证据的不足。

  3.逾期付款损失主张获法院支持

  法院采纳了陈丹律师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主张,按LPR的1.5倍计算,为当事人争取了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补偿。

  4.诉讼成本控制较为有利

  通过有效的诉讼策略,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绝大部分由被告承担,原告的诉讼成本控制在较低水平。

  总结:本案中,陈丹律师代理原告公司,在被告否认原告出卖人地位且原告缺少完整供货单据的情况下,运用合同相对性原则确认原告主体资格,并借助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证明供货事实,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请求,诉讼费用亦大部分由被告承担。

陈丹律师,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自执业以来,代理各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7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
1530120********72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