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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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陈丹律师】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代理农民工获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发布者:陈丹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8日 39人看过 举报

2026-06-1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受雇在工程项目从事木工工作,完工后被拖欠工资,多次催讨无果后起诉总承包单位要求支付。原告委托陈丹律师代理诉讼。

  二、案件难点

  1.原告与被告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

  原告系受案外人屈海军个人雇佣,与总承包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务合同关系。被告以此为由主张原告应向其雇主主张权利,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

  2.被告提出多项专业抗辩

  被告从多个角度进行抗辩:一是主张原告不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所定义的"农民工";二是主张其已合法分包给有资质的公司,且已按约支付工程款,不存在欠付;三是主张其已履行对分包单位的监督义务,不应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3.工程链条复杂,责任主体众多

  案涉项目涉及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个人包工头等多个层级,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需要准确认定各方的责任边界。

  三、陈丹律师代理成果

  1.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及逾期利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2.成功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法院认定原告属于该条例所保护的"农民工"范畴,并适用第三十条关于"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3.被告的多项抗辩均未被采信

  法院认定:被告关于合法分包及已按约结清工程款等辩称,均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无需承担诉讼成本。

  四、律师作用

  1.准确援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突破合同相对性

  陈丹律师运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关于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清偿义务的规定,突破了被告以"无直接合同关系"为由的抗辩。

  2.有效组织证据,证明欠薪事实

  陈丹律师提交了劳动监察部门的调查询问笔录、屈海军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表、农民工花名册、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欠薪金额及原告在案涉项目工作的客观事实。

  3.成功论证原告的"农民工"身份

  针对被告质疑原告不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护范围的抗辩,陈丹律师依据原告的户籍信息及在项目工地从事体力劳动的事实,说服法院认定原告属于该条例所保护的"农民工",为适用该条例奠定了基础。

  4.利息主张获法院支持

  法院采纳了陈丹律师关于逾期利息的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标准计算利息,为当事人争取了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补偿。

  总结:本案中,陈丹律师代理原告,在原告与总承包单位无直接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运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关于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劳务报酬及利息请求,诉讼费用亦由被告承担。


陈丹律师,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自执业以来,代理各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7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
1530120********72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