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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全胜收官一精准抗辩破局,谢菊芳律师助力F酒行追回 10 万押金!

发布者:谢菊芳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4日 849人看过 举报

2026-03-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23年3月11日,原告XX市F酒行与被告湖北M娱乐有限公司签订《荆门F酒行专场促销销售合同》,双方约定:被告确认其经营的位于XX市XX路j娱乐,自签约之日起销售的一切酒类产品(含啤酒、红酒、洋酒、鸡尾酒等)均以原告为唯一供应商,原告需向被告支付买断酒水专场费100000元作为押金,待被告停止经营该KTV时,被告全额退还该押金。

合同签订次日(2023年3月12日),原告经营者赵X按约定向被告指定的账户(第三人刘X账户)转账100000元,第三人刘Xj娱乐刘X”的名义向原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该笔押金。然而,自2023年8月中旬起,被告经营的j娱乐KTV停止营业,门店张贴门面出租标识,未再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100000元押金,但被告始终敷衍拖延,拒绝履行返还义务,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谢菊芳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求(谢菊芳律师协助梳理、明确)

1. 判令被告湖北M娱乐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押金100000元;

2.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自2024年5月10日起,以未退还押金金额为基数,按照XX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及第三人抗辩意见

1. 被告M公司抗辩:其一,涉案100000元押金的实际收款方是第三人刘X,被告公司并未实际收到该笔款项;其二,合同约定的押金退还条件尚未成就,不应退还押金;其三,合同中未约定逾期退还押金的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无合同依据,综上,本案押金返还的义务主体应为刘X,而非被告公司。

2. 第三人刘X述称:其曾系被告M公司聘请的工作人员,且在签订涉案合同时担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涉案合同中其个人未签字,收取押金的行为系以被告公司门店j娱乐”的名义实施,属于职务行为,其个人不应承担押金返还义务,该义务应由被告M公司承担。

四:原告代理律师谢菊芳的代理思路与庭审表现

谢菊芳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结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立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核心,制定了清晰、精准的代理思路,全程高效推进案件办理,庭审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逻辑思维,有力反驳被告抗辩,为原告胜诉奠定坚实基础,具体表现如下:

(一)全面梳理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

谢菊芳律师深入研究案件后,明确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的是“合同相对人认定”“押金返还条件是否成就”“利息主张是否合法”,据此针对性梳理、组织证据材料,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具体包括:

1. 核心证据:《荆门F酒行专场促销销售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明确约定了押金金额、退还条件等关键条款,合同尾部加盖被告公司公章,第三人刘X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进一步佐证合同相对方为被告;

2. 付款及收款证据: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原告于2023年3月12日向刘X账户转账100000元)、收条(证明刘Xj娱乐”名义收取押金,确认收到该笔款项),结合刘X当时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佐证该收款行为系职务行为,款项归属被告公司;

3. 辅助证据:涉案KTV现场照片、视频,以及证人1 2 的证人证言,共同证明涉案KTV自2023年8月中旬起停止营业,张贴出租标识,已符合合同约定的押金退还条件;

4. 补充证据:被告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刘X在签订合同、收取押金时,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代表被告公司,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同时,谢菊芳律师对被告提交的租赁协议、物品移交清单、营业报表等证据进行逐一质证,明确该部分证据与本案合同纠纷无关,或无法证明被告的抗辩主张,成功说服法院对该部分证据不予采信,进一步巩固原告的证据优势。

(二)精准适用法律,明确抗辩逻辑

针对被告的三项抗辩意见,谢菊芳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逐一进行精准反驳,明确法律适用要点,清晰阐释原告的诉讼主张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1. 关于合同相对人及义务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中,刘X签订合同时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合同加盖被告公司公章,原告作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刘X的行为代表被告公司,因此合同相对人系被告M公司,押金返还义务应由被告承担;被告主张刘X系实际经营者,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且其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原告,该抗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2. 关于押金退还条件:合同约定“被告不经营该KTV时退还押金”,结合原告提交的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涉案KTV已停止营业,且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仍在经营,因此押金退还条件已成就,被告应履行返还义务;被告主张未收到押金,但其法定代表人刘X收取押金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刘X是否将款项交付被告公司,属于被告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与原告无关,不能以此对抗原告的返还请求。

3. 关于逾期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被告未按约定退还押金,导致原告产生资金占用损失,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利息,原告主张利息亦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支持(庭审中,谢菊芳律师结合法律规定,详细说明利息计算标准的合理性,为法院酌定利息提供参考)。

(三)庭审中精准发力,保障原告权益

庭审过程中,谢菊芳律师思路清晰、表达严谨,围绕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有序陈述案件事实、出示证据,针对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逐一质证、辩论,重点强调刘X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押金退还条件已成就”“利息主张合法”三大核心要点,同时结合自身多年的合同纠纷代理经验,精准回应法官的询问,进一步强化原告的主张,有效反驳被告的不合理抗辩,让法官清晰掌握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逻辑,为案件胜诉奠定关键基础。

五:法院审理意见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谢菊芳律师的代理意见,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作出如下审理意见:

1. 关于合同相对人:涉案合同加盖被告M公司公章,刘X签字时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被告承受,被告未举证证明刘X超越代表权,因此原告的合同相对人系被告M公司,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关于“义务主体系刘X”的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2. 关于押金返还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支付押金,且涉案KTV已停止营业,符合合同约定的押金退还条件,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押金100000元;被告主张未收到押金,不影响其对外承担责任,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3. 关于逾期利息:被告未按约定退还押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存在资金占用损失,法院酌定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2024年5月20日)起,以未退还押金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六: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湖北省XX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1. 被告湖北M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市F酒行返还押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未退还押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自2024年5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湖北M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案例启示

本案系典型的合同纠纷,核心在于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认定、合同义务的履行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对于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而言,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合同相对人及核心条款,注重留存相关证据;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借助律师的专业能力梳理案件、主张权利,避免因证据不足、法律适用不当而遭受损失。同时,本案也充分体现了律师在民商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专业的律师能够精准把握案件要点、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谢菊芳,女,中共党员,湖北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湖北省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门
  • 执业单位: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820201122625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银行、刑事辩护
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
14208202011226254 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银行、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