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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一 善意第三人保护机制,押金成功返还!

发布者:谢菊芳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25日 457人看过 举报

2025-11-25

律师观点分析


?? 案件背景

2023311日,KH酒行与湖北D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签订《专场促销销售合同》,约定H酒行D公司供应酒水,并支付10万元作为“买断押金”,合同终止后D公司应全额退还押金。合同签订后,H酒行依约支付押金至D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账户。

XXKTV停止营业,H酒行要求退还押金未果,遂提起诉讼。

?? 争议焦点

合同相对人是否为D公司?

刘X收取押金是否代表公司行为?

是否应退还押金及支付逾期利息?

????? 上诉人主张(D公司)

刘X为实际经营者,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公司未实际收到押金,不应承担返还义务;

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

??? 被上诉人代理意见(谢菊芳律师)

合同主体明确:合同加盖D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刘X签字,依法代表公司行为;

职务行为有效:刘X签约及收款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内部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即使存在内部承包或实际经营者,亦属公司内部事务,H酒行作为善意第三人不承担责任;

合同义务应履行:KTV已停业,合同约定的退还条件已成就,D公司应退还押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 法院判决(终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D公司应返还H酒行押金10万元,并自2024520日起按年利率3.45%支付逾期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D公司承担。

? 案例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对外效力,强调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善意第三人保护机制。谢菊芳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与事实梳理,成功维护了H酒行的合法权益。



谢菊芳,女,中共党员,湖北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湖北省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门
  • 执业单位: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820201122625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银行、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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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8202011226254 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银行、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