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 案件背景
2023年3月11日,K市H酒行与湖北D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签订《专场促销销售合同》,约定H酒行向D公司供应酒水,并支付10万元作为“买断押金”,合同终止后D公司应全额退还押金。合同签订后,H酒行依约支付押金至D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账户。
后“XX”KTV停止营业,H酒行要求退还押金未果,遂提起诉讼。
?? 争议焦点
合同相对人是否为D公司?
刘X收取押金是否代表公司行为?
是否应退还押金及支付逾期利息?
????? 上诉人主张(D公司)
刘X为实际经营者,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公司未实际收到押金,不应承担返还义务;
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
??? 被上诉人代理意见(谢菊芳律师)
合同主体明确:合同加盖D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刘X签字,依法代表公司行为;
职务行为有效:刘X签约及收款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内部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即使存在内部承包或实际经营者,亦属公司内部事务,H酒行作为善意第三人不承担责任;
合同义务应履行:KTV已停业,合同约定的退还条件已成就,D公司应退还押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 法院判决(终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D公司应返还H酒行押金10万元,并自2024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3.45%支付逾期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D公司承担。
? 案例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对外效力,强调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善意第三人保护机制。谢菊芳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与事实梳理,成功维护了H酒行的合法权益。
谢菊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