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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一被公司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单方面“辞退”怎么办?

发布者:谢菊芳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16日 930人看过 举报

2025-04-1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马某,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入职Z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先后三次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其

2019 年 4 月 29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明确约定合同类型为无固定期限。马某在公司历任人事部部长、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负责牵头开展综合管理部各项工作,包括人事、行政事务、招标采购、档案管理、车辆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023 年 11 月 3 日,Z公司以马某年满 50 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过邮件发送《依法终止马某劳务关系的正式通知》,单方面终止了与马某的劳动关系,并注销了马某的工作邮箱、工号,强制要求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更换了办公室门锁。
马某认为公司此举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委托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玉金、谢菊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拖欠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各项费用及失业保险金等。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马某的退休年龄认定

Z公司主张马某的退休年龄应为 50 周岁,依据是马某的相关档案《应聘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等证据显示其在xx市技校毕业后参加工作系工人身份,根据相关规定应按照工人身份性质确定退休年龄。而马某及其代理律师谢菊芳则认为,马某的岗位系管理岗位,退休年龄应为 55 周岁。依据包括: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马某的岗位为管理岗位;马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作职责、职位等体现了管理职能和属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两者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

(二)失业保险金损失的承担

Z公司认为,一审认定其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其支付失业保险损失是错误的,马某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而不是由用人单位赔偿。马某方则主张,因Z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单位职工减员申报表》中填写马某的停保(减员)原因为自动离职,致使马某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给其造成了损失,Z公司应当赔偿。

(三)2023 年 11 月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搬运费、印章费等费用的支付

Z公司对支付马某2023 年 11 月工资 919.55 元、未休 2023 年年休假工资 5517.24 元、搬运费 1650 元、印章费 50 元提出异议,认为马某应于 50 岁时办理退休,超过退休年龄继续上班的与用人单位存在的是劳务关系,不应当享受年休假待遇,且搬运费、印章费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畴。


三、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湖北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Z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5 日内支付马某经济赔偿金 200000 元、11 月工资 919.55 元、未休 2023 年年休假工资 5517.24 元、搬运费 1650 元、印章费 50 元,失业保险金损失 35640 元,共计 243776.79 元。

二审判决

Z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Z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Z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案件代理律师谢菊芳的代理策略及胜诉关键点

(一)代理策略

1.

围绕退休年龄认定展开充分论证:谢菊芳律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马某Z公司的工作岗位、职责、劳动合同约定等内容,从多个角度论证马某的岗位属于管理岗位,其法定退休年龄应为 55 周岁,从而有力地反驳了Z公司关于马某50 周岁退休的主张。

2.

紧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明确指出Z公司在未依法为马某办理退休手续、未有有权机关出具退休年龄审核意见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Z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3.

全面梳理各项诉求的法律依据与事实支撑:针对失业保险金损失、2023 年 11 月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搬运费、印章费等各项诉求,谢菊芳律师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马某的实际工作情况、费用支出凭证等事实证据,逐一进行详细论证,确保各项诉求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

(二)胜诉关键点

1.

成功确定马某的管理岗位属性及 55 周岁退休年龄:这是本案胜诉的核心关键。通过充分的证据和有力的法律论证,使法院认可了马某的岗位属于管理岗位,从而确定其法定退休年龄为 55 周岁,进而认定Z公司以马某年满 50 周岁为由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为马某争取到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其他相关权益。

2.

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谢菊芳律师对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有着精准的理解和熟练的运用,在代理过程中能够准确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案件中的各个争议焦点提出合理的诉求和有力的抗辩,使得马某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面的维护,最终赢得了诉讼。

3.

扎实的证据收集与组织:在案件代理过程中,谢菊芳律师注重证据的收集和组织,从马某Z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任职通知、任职决定、职位记录表、工资条、发票等各类证据材料中,梳理出能够充分证明马某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工资标准、费用支出等关键事实的证据,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五、案件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到劳动者退休年龄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承担等多个常见的劳动争议问题。马某及其代理律师谢菊芳的胜诉,不仅维护了马某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本案的审理,进一步明确了在企业内部打破身份界限、实行岗位管理的情况下,劳动者退休年龄应依据岗位性质确定的原则,以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重要问题,对于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谢菊芳,女,中共党员,湖北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湖北省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门
  • 执业单位: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820201122625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银行、刑事辩护
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
14208202011226254 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银行、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