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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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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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帮助原告追回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

发布者:刘佳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200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唐某彬,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某,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唐某彬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8000元及违约金;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唐某彬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LPR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并从2020年1月1日计算至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9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电动车,因钱不够支付车款,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欠款,逾期为还每天按照欠款金额0.5%收取违约金,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将电动车交付给被告,欠条到期后,被告一直未支付欠款。后经原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9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电动车,因钱不够支付车款,于2019年7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在唐某彬处购买电动车,因钱不够欠车款现金: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所欠车款。逾期未还则每天按欠款总额的0.5%收取违约金。还可向当地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欠款方全额承担。备注:在唐某彬户籍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欠条后有欠款人王某手写签字并摁捺指印,落款日期2019年7月9日。

另查明,原告因本案诉讼与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欠条、支付宝交易信息、增值税发票以及《委托代理合同》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原告所举证据,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间买卖合同成立有效,被告应按约向原告给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货款8000元,并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用,原告在本案中主张5000元,综合考虑到本案的法律关系、标的金额、难易程度以及可能需要付出工作成本,本院酌情将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调整为3500元。

综上所述,被告王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唐某彬借款本金8000元,并以此款为基数从并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唐某彬律师代理费用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8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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