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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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赵某某交通肇事案——精准辩护改变“肇事逃逸”定性,助力当事人获轻判缓刑

发布者:李大龙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4日 199人看过 举报

2026-07-14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标题: 恩施市赵某某交通肇事案——精准辩护改变“肇事逃逸”定性,助力当事人获轻判缓刑

案情简介:

20216月,货运司机赵某某驾驶货车在赤壁市神山镇行驶时,不慎将行人王某某撞倒致死。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驾车离开了现场。赤壁市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赵某某提起公诉。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基础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如果被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法定刑期将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能否“摘掉逃逸的帽子”,是本案辩护成功与否的关键。

律师工作与代理亮点:

本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确立了“摘掉逃逸帽子,争取缓刑”的核心辩护策略。首先, 我们并未纠结于赵某某“驶离现场”的行为本身,而是深入研究其主观心态。通过仔细阅卷和会见被告人,我们向法庭指出,赵某某驶离现场的原因是其并未意识到发生了严重事故,主观上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其行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辩护意见成功动摇了公诉机关对“逃逸”情节的认定基础。其次, 我们积极促成赵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进行协商,通过真诚道歉和积极赔偿,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赵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这一情节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从轻、减轻考量因素。再次, 我们向法庭充分阐述了赵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论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本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决书认定赵某某“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成功摘掉了“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加重情节的帽子。最终,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使当事人免受监禁之苦,更保住了其作为家庭经济支柱的谋生能力,是一次辩护效果与社会效果俱佳的胜利。


个人简介:李大龙律师,毕业于全日制法学本科院校,自2012年起深耕法律服务领域,深耕法律行业十四载。 现任湖北文喆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咸宁
  • 执业单位: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12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1421220********9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