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耀宗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适用合同继续履行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者:姚耀宗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354人看过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继续履行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具体方式,其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应充分注意以下问题:

????一、准确把握合同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

????《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鉴于金钱债务的特殊性,其继续履行与其他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并无差别,当事人一方未履行金钱债务的,另一方当然可以请求合同继续履行。在非金钱债务中,继续履行与其他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则有着明显差别。合同法用的是“一般+例外”的方式规定了合同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即合同违约后,守约方一般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法》第110条则对非金钱债务的履行规定了适用除外情形。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有些合同可能本身违法,或者订立时不违法但其后由于法律规定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已经构成违法,故不能继续履行;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由自然法则所决定的不能,如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屋因火灾而灭失,此为事实上的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一般包括与债务人人身密切联系的债务,如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履行费用过高,即虽然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是债务人履约的成本远远大于其获得的履行利益,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债务人带来较大的成本,或者强制实际履行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实际履行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失去了经济上的合理性;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是指对方违约后,守约方没有及时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除上述情形外,还存在下列情形亦不得适用继续履行:自然债务的情形,情势变更的情形和适用损失减损规则的情形。自然债务的情形比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不能适用强制继续履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故符合情事变更的合同不适用继续履行。《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由此可见,适用损失减损规则时就损失扩大的部分不能适用继续履行。

????二、充分发挥法官在合同继续履行纠纷案件中的作用

????1、应充分行使释明权。合同违约后,是选择合同继续履行还是损害赔偿等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虽由守约方当事人自由选择,但守约方起诉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法官要对是否符合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为损害赔偿或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并告知当事人坚持按合同继续履行起诉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2、增强继续履行类判决的可执行性。以往司法实践中,法官在作出继续履行类判决时,往往简单的在判决主文中表述为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某合同,判决主文表述不够明确、具体,造成执行法官执行上的困难。今后法官应充分考虑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和成本,在作出合同继续履行的判决时,应根据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在判决主文中明确表述当事人需要履行义务的每一项内容、顺序与期限等,将需要履行的行为列于判决主文,这样既能反映法官权衡案件是否适合作出继续履行判决的思维过程,又便于执行。

????3、加强法院内部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的沟通协调。合同继续履行类案件在执行中需要进一步解释执行内容的,执行部门应及时与审判部门沟通,以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审判庭在作出继续履行类判决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该类判决的可执行性问题,主动加强与执行部门的沟通联系。

????三、合同继续履行的立法建议

????1、变更《合同法》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排列次序,将“继续履行”后移。考虑到继续履行类判决执行中的成本及面临的各种困难,在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之间,不能以法律规定的先后次序而认为有适用上的先后次序,而应根据个案来确定其适用次序。《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继续履行”位于最前列,容易给人造成“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首选方式的假象。

????2、合同法虽然对适用继续履行作了限制性规定,但有些内容规定的模糊不清,缺乏可操作性,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理解的混乱与适用上的困难。如《合同法》第110条虽规定了履行费用过高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形不适用继续履行,但何为“过高”、何为“合理期限”都有待司法解释作出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