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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专家辅助人参与审理医患纠纷案件的探索

发布者:姚耀宗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8日|分类:医疗纠纷 |270人看过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该条规定的对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人即所谓的“专家辅助人”。

????为妥善处理好涉及医疗纠纷案件,维护社会稳定。2012年12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涉及洛阳市区(不含吉利区)的所有医疗纠纷案件指定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统一管辖受理。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情况较少,有如下几个原因:一是相关法律规定出台时间还较短,当事人对此的认识还不充分;二是相关规定较原则,实践中如何操作存在争议;三是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法律效力及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如何审查困扰审判人员;四是专家辅助人出庭意愿不高。因此,笔者建议,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以辅助目前鉴定制度的实施。

????一、医疗纠纷案件中专家辅助人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出庭,但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衡量标准却没有规定。在医疗纠纷审理中,应当考虑现代医学分科日益细密,如要求在每一起医疗诉讼中出庭的专家辅助人都在特定领域内具有显著的专业造诣,无疑会大大增加当事人诉讼的难度和成本。一般情况下,法院对医疗纠纷中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的判断标准为,只要出庭的专家辅助人在案件存在争议的医学领域内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和经验即可允许出庭。

????二、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审查

????任何证据都应经过庭审质证、审查,专家辅助人就是帮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质证,专家辅助人发表意见应当依据公认的医疗水平或医学原理,围绕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供意见,而不能是个人的主观臆断或猜测。对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合议庭应当进行审查,以便决定是否可采信。审查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规定为标准,但不能以专家辅助人意见取代鉴定意见。如认为鉴定意见存疑或有瑕疵,可以责令鉴定人予以说明或补充鉴定;如认为鉴定意见存在程序不合法或鉴定依据不合法不能作为审判依据的,则应告知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需提供其他证据从而避免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三、医疗纠纷中专家辅助人制度实施的困难和对策

????医疗纠纷中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意见有助于案件公正审理,协助当事人完成证明责任。但在一定区域内,因为相同或相近的诊疗科目的执业医生相互熟识,他们之间往往碍于情面,甚至出于对利益共同体的维护不愿做专家辅助人,以致很多患者或其亲属无法找到合适的专家辅助人协助自己进行质证。实践中,有些专家私下里可以坦诚的发表对相关问题的意见,但在公开场合却不愿发表真实的意见,不是回避就是避重就轻的发表意见。为使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得到有效合理的应用,建议在要出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该制度加以具体规定,以便发挥本应有的作用;同时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参考鉴定人名册模式建立省级、全国医疗纠纷专家辅助人名册,使当事人可以在市范围外选取专家辅助人,提高专家辅助人出庭意愿,实现该制度的司法设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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