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二次起诉离婚纠纷,原告诉请解除婚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经律师代理应诉,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离婚诉求,完整维系婚姻家庭关系。
二、案情简介
原、被告结婚二十余年,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子女均已成年独立生活。二人早年经他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后长期共同生活,因日常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时隔一年多,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长期分居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婚内全部共同财产、分担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内心不愿离婚,仍希望维系完整家庭,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离婚诉求。
三、代理思路
1.梳理婚姻完整历程,夯实感情基础证据向法庭完整陈述双方二十余年婚姻生活事实:二人自主登记结婚,共同养育两名子女,长期共同经营家庭,存在深厚多年感情根基,并非无感情基础的仓促结合,从根源否定原告 “无感情基础” 的主张。
2.区分家庭琐事矛盾与感情彻底破裂,明确法定离婚标准依据《民法典》夫妻离婚法定标准,向法庭说明:双方争吵仅源于普通家务分歧,属于婚姻生活中常见摩擦,不存在家暴、出轨、长期分居、遗弃等能够认定感情完全破裂的法定情形,日常拌嘴不能等同于夫妻感情破裂。
3.针对二次起诉离婚重点抗辩,证实仍存在和好空间原告以 “第一次判不离后仍分居” 作为离婚理由,代理律师提出:双方未彻底断绝沟通,被告始终愿意主动沟通、包容退让,多次主动缓和家庭矛盾,原告仅因一时情绪起诉,双方仍存在修复夫妻关系的可行途径,不符合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
4.指出原告举证不足,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庭审中明确,原告仅口头陈述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达到法定破裂标准,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原告无法举证应承担败诉后果,其离婚诉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5.从子女、家庭完整角度开展情理论述结合两名子女均已成家、完整家庭对子女生活、家族稳定的重要性,向法庭阐述婚姻家庭稳定的社会价值,请求法院审慎处理离婚案件,给予双方修复感情的机会。
四、案件结果
1.法院采纳代理律师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举证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依法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驳回原告解除婚姻、分割财产债务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
4.判决明确双方加强沟通、互相包容仍有和好可能性,为当事人保留修复婚姻关系的空间。
五、律师点评
1.二次起诉不等于必然判决离婚司法实践中并非第二次起诉就一定会判离,法院核心审查标准仍是 “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若无家暴、出轨、连续分居满两年等法定破裂证据,即便二次起诉,依然可以争取不离婚的判决结果。
2.日常家务矛盾不能认定感情破裂夫妻因生活琐事争吵属于婚姻常态,单纯性格不合、偶尔争执,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只要一方有和好意愿,法院会优先维护婚姻稳定。
3.离婚案件举证责任在起诉一方提出离婚、主张感情破裂的原告,需要提交完整证据佐证,仅口头陈述分居、感情不和,无录音、聊天记录、分居证明等客观材料支撑,法院不会采信其主张。
4.长期婚姻、成年子女是维系婚姻的有利说理依据结婚年限久、共同抚育子女多年的家庭,法官裁判时会兼顾家庭稳定、子女情感,代理不愿离婚一方时,可重点陈述多年共同生活经历、维系家庭的主观意愿,提升法院不予判离的概率。
5.不离婚判决可给双方冷静修复期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拥有充足时间沟通化解矛盾,若后续双方达成和解,可修复婚姻;若后续仍无法和好,原告才可间隔满一年后再次起诉,为当事人保留缓和家庭关系的缓冲空间。
山东惠佑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