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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传劳动法律师团:违法转包、分包时,工伤认定前提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发布者:陈文昌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338人看过举报


工伤认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最高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  陈文昌律师  1580111329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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