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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传劳动法律师团:工伤申请提出的时限规定

发布者:陈文昌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246人看过举报

          工伤申请提出的时限如何规定?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  陈律师  1580111329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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