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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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延期发放工资,是合法的劳动合同变更方式吗?

发布者:陈文昌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593人看过

    案例: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职工720人,北京子公司127人。受疫情影响,该公司资金链出现巨大压力,其财务部门提出拟通过变更工资支付日缓解资金压力。无独有偶,还有一些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选择降低员工薪酬。


律师释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但是,无故拖欠工资不等于延迟发放工资,在特殊情况下,企业可以延迟发放工资,但要与职工协商一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所以,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员工协商延期发放工资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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