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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积:对武汉律师起诉美国政府的几点看法

发布者:陈文昌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742人看过举报

全文共1590,阅读大约需要9分钟


本文首发于万邦法?

武汉律师对美国政府的起诉,对在佛罗里达联邦法院起诉中国的美国律师来说很及时。他们的互动活动,可能会让美国的律师找到美国法院审理起诉中国政府案件的理由,使美国的法院获得对美国律师起诉中国案件的管辖权。

主权豁免原则的确立,使得美国的法院对审理以外国政府为被告的非商业行为没有管辖权。

因为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法院在受理、审理案件时,并不是只恪守一个原则,还会有其他考虑。一个具体得原则是否适用,可能会有例外。

在国际法上,还有一个原则:“对等原则”。这个原则也适用于司法审理。

武汉律师起诉美国政府的案子,不知武汉法院是否受理,受理了后是否会做出撤案决定或及早驳回。否则,这可能是提供对等原则适用的机会和条件。

如果武汉法院受理此案,将使中国政府丧失了对美国佛罗里达联邦法院已经手里了的针对中国政府的起诉的管辖权的抗辩理由。

在过去的几十年的历史中,中国对在外国法院,尤其是美国法院,受理的以中国政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的一贯立场是:不承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因为根据国家豁免原则,主权国家不能再另一个国家法院成为被告,除非该主权国家放弃豁免。虽然中国政府拒绝应诉,但还是通过外交途径提出上述意见。

在上个世纪70-80年代的湖广铁路债券案、烟花案等都是采取这种方式处理的。

如果武汉法院受理此案,将与中国政府的上述立场相悖。不仅达不到制衡美国政府诉讼的作用,反而使中国政府失去了对美国法院管辖权的抗辩理由,得不偿失。中国坚持绝对的主权豁免。美国也承认主权豁免,但以商事和人身损害等为例外。不管怎样,主权豁免都是唯一的抗辩理由。可不能逞一时之快,自毁长城,自投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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