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如何看待“隔代亲”在抚养权争夺时起到关键的辅助性作用?(2)
赵女士(原告)与孙先生(被告)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时年满4岁。孙先生因工作原因长期被公司派往国外。孩子则由赵女士与孙先生的父母共同照顾。由于赵女士与公婆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发生分歧,在孙先生安排下,孙先生的父母私自带着孩子回了东北老家。
截至赵女士起诉离婚前,孙先生的父母在东北老家独自抚养孩子已近半年的时间。虽然如此,本婚姻律师代理赵女士在离婚诉讼期间举证证明了孙先生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国外,无法陪伴孩子。如果将孩子判归孙先生,则会造成离婚后孩子被带回老家东北,孩子既看不到父亲,也看不到母亲的状况,这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非常不利。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将孩子判归了原告赵女士抚养。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尽管小孩原来有祖父母照顾的因素,但是孩子的成长显然是无法与亲生父母的陪伴成长相提并论的,且赵女士非常愿意抚养孩子,故而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赵女士所有,孙先生承担抚养费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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