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案件可以考虑风险代理?
经常有委托人问我,我的案子就想找个全风险代理的律师,前期不出律师费用,要回钱后给报酬,不知道你愿不愿意接受?
原则上,我基本上均持否定的态度,原因主要有三:
1、客观存在诉讼风险,诉讼结局难以预料。如官司一旦打不赢,就谈不上强制执行,律师的付出就是白付出。
2、即使打赢了官司,执行回款周期亦难以预料,律师付出的前期费用、精力及时间成本,犹如长江逝去东流水,一去不复回。
3、除了以上两点,更可怕的是,执行到位后,个别委托人翻脸不认人,不支付律师费,还需要打官司去追讨代理费。
那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呢?
当然,必须遵守律协的行业管理制度,有些案件是不能风险代理的,否则可能会受到行业违纪惩处:
下列民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风险代理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当然,有原则就有例外,大部分经济案件是可以风险代理的。律师接受风险代理,关键考量自身的办案能力,预判办案效果、时间周期,以及委托人的履约诚信度、代理期限等多种因素。按照我的办案经验,我接风险代理案件,至少需要考量以下五种因素:
1、委托主体是否诚信可靠,其对案件是否高度重视?将来是否积极配合律师办案?履约的经济能力如何?如果主体资格不符合硬性标准,再好的案件也不能风险代理,否则“赔了夫人又折兵”。
2、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优先考虑。比如借款合同纠纷,胜诉仅仅是程序问题的,如果债务人有一定的履行能力,风险代理的主要方向就是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时间成本及代理风险相对可控。
3、风险代理结果分两种,一种是诉讼结果,一种是执行结果,往往根据两种结果约定律师费。代理诉讼不能承诺结果,签订委托风险合同以争取的诉讼利益作为风险费用或费率的计算基数,代理的审判阶段要约定清楚,否则阶段上易产生本审还是终审、执行到位的争议。执行结果,最好约定按执行回款的一定比例尽快支付,个人的当日,单位的三日之内,否则应约定高额的日违约金,并提供第三方的有效担保。
4、签订风险代理合同,谈好风险费用及费率的同时,最好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全权授权,利于代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快速决策,调解,回款。
5、约定委托期限要合理,可以根据案情的一定进展,延长代理期限,否则,中途解除合同或到期不续签,应约定明确违约责任,支付明确的合理补偿费用。
上述五点因素必须慎密考虑,风险代理合同就委托人的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事项、具体授权、代理期限、风险代理计算基数、风险收费的比例、支付时间、违约责任、担保方式等关键条款必须约定清晰,以免风险代理过程中发生代理合同风险。另外,我个人更倾向于首页考察委托主体的信用及对手方的信用及偿债能力,建议谈风险代理时,要求委托方支付诉讼费等,并支付少量的前期费用,否则,全部风险倒向律师一边,必须慎重接案代理。
最后提醒一点,尽管《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全面放开我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取消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目前未见发文机关明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京发改规[2016]10号)的废止时间,故仍存在上述文件有效的制度风险。
(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陈文昌律师,微信号:15801113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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