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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一经传唤即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发布者:刘臣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1186人看过

裁判要旨: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以及“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尚且认定为自动投案,而仅仅受到传唤便直接归案的,反而不视为自动投案,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符合立法本意。因此,一经传唤即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的,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实施盗窃行为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随后主动交代了其犯罪事实。

二、主要问题:一经传唤即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系自首。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的举报,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犯罪,但对犯罪嫌疑人尚未进行讯问,也未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用传唤(多见于电话或口头形式)犯罪嫌疑人到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往往有争议。

问题可以被分解为两个:

其一,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其二,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三、裁判结果:一经传唤即到案并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

(一)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情况,符合《解释》相关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

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传唤和拘传不同,传唤是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械具。而据传则是强制犯罪嫌疑人依法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见,传唤与据传有本质不同,传唤并不属于强制措施之列。

(二)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自首

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解释》中尚有“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以及“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而仅仅受到传唤便直接归案的,反而不视为自动投案,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一经传唤即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的,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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