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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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律师》里的知识点(二) ——前公司不要的职务发明员工可以带走吗?

发布者:阎晓辉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564人看过


《精英律师》里的知识点(二)

——前公司不要的职务发明员工可以带走吗?

《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视频中的离职员工将职务发明创造带走,是否违反了《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呢?该条明确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即是否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该单位有权利决定申请专利或不申请专利。即使该单位决定不申请专利,员工也无权带走其职务发明创造。

那满足什么条件的发明创造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呢?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只要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之一,即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也就是说,员工不光不能带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所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也不能自由使用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

那员工离职时如何能合理合法地带走自己的职务发明创造并自由实施呢?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约定优先原则,员工可与单位订立合同或协议,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属于员工自己。

那如果没有约定权利归属于员工自己,视频中的员工就白白浪费了自己的智力劳动,什么也得不到吗?不是的,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作出规定,保障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利益。

《专利法》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或者被实施后给予奖励的最低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视频中的离职员工如果没有得到原单位的奖励,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原单位主张自己的权利。

 

作者简介:阎晓辉,律师、专利代理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机械专业(本科)。在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工作多年,参与、组织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鉴定案件的鉴定工作,具有丰富的鉴定经验。现就职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业处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联系电话:1580180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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