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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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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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律师》里的知识点(一) ——在对方公司IPO前进行知识产权诉讼是好时机吗?

发布者:阎晓辉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798人看过


《精英律师》里的知识点(一)

——在对方公司IPO前进行知识产权诉讼是好时机吗?

在竞争对手准备上市前进行知识产权诉讼,能够成功阻断对方上市吗?在这个时间节点提起诉讼是好时机吗?

专利侵权诉讼会直接对企业上市产生影响。《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最近三年应无重大违法行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行人不得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及仲裁等重大事项。根据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知识产权的诉讼周期一般较长,一般要在六个月以上。企业在上市前如遭遇知识产权诉讼,可能会造成证监会审核终止,上市推迟或暂缓的后果。例如今年拟上市的“爱就马上行动”的爱玛科技,因涉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证监会取消了其首发审核申请。

因专利诉讼被影响上市进程的企业,如永安行、小米、信利光电、公牛、安翰科技等,比比皆是。根据以往经验,一旦出现知识产权诉讼,交易所会首先取消上市申请审议会议,然后评估该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再决定是继续推进审核、等待结果还是撤回材料。无论作出那种决定,对企业的上市计划影响都很大。

作为拟上市企业的竞争对手,想拖延或阻止拟上市企业的上市计划,在其上市前夕进行专利诉讼确实是很好的时机。但要打好专利诉讼这一枪,首先要准备好子弹。子弹没准备好,而提起恶意诉讼,有可能会被定为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2018年7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会同浦东分局,破获首例在企业IPO过程中,以知识产权为手段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上海警方认定敲诈勒索的主要依据是提起诉讼次数较多、公司没有实际业务、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诉讼和解费、公司起诉判决结果均为败诉、公司储备了大量专利但技术含量低、索赔金额比专利本身价值高出很多、“李某等人诉讼的目的不是真正维护专利权,与被害公司的谈判也采取威胁等手段,达到非法索取巨额钱财的目的”、将打官司作为一种要挟的手段等。

所以,在竞争对手上市前夕进行知识产权诉讼,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一、注重技术研发,储备高质量专利池,为专利战准备好子弹;

  2. 二、注重专利成果实施或许可,促进专利成果转移转化;

  3. 三、制定合理的专利维权战略,谨慎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提高胜诉率;

  4. 四、在与竞争对手进行谈判时,仅就专利侵权问题进行讨论,不涉及对方公司上市等问题。

 

 

作者简介:阎晓辉,律师、专利代理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机械专业(本科)。在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工作多年,参与、组织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鉴定案件的鉴定工作,具有丰富的鉴定经验。现就职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业处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联系电话:1580180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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