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哪些类型?
《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类型: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这里特别容易忽视、不被认为是商标侵权行为的是上述第5条关于商标反向假冒侵权的规定。何为商标反向假冒侵权?商标反向假冒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他人合法使用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去除后,换成其他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进行销售的行为。该行为不但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扰乱了工商部门对市场经济的正常管理。
商标的作用即让普通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的来源。如果一项行为导致消费者混淆了商品的来源,则很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将他人(被侵权方)投入市场的商品上的商标去除,贴上自己或第三方(侵权方)商标的行为,会导致消费者对他人(被侵权方)商品来源为自己或第三方(侵权方),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因此,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作者简介:阎晓辉,律师、专利代理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机械专业(本科)。在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工作多年,参与、组织了多起商业秘密鉴定案件的鉴定工作,具有丰富的鉴定经验。现就职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业处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联系电话:15801805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