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晓辉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哪些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发布者:阎晓辉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994人看过


哪些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做了明确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为了便于理解,现将一些常见的侵权行为涉及到的作品类别总结如下表:

序号

侵权行为

作品类别

1

卖盗版电影光碟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设置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

卖盗版软件

计算机软件

3

卖盗版书籍

文字作品

4

卖盗版唱片

音乐作品

5

未经授权,将吴冠中的画复制在服装上并销售到市场

美术作品

6

未经授权,盈利性使用他人拍摄的照片

摄影作品

7

卖盗版地图

图形作品

8

卖盗版变形金刚

模型作品

9

模仿杨丽萍跳孔雀舞

舞蹈作品

10

模仿小岳岳说相声

曲艺作品

11

模仿马丁·路德·金演讲

口述作品

12

模仿刘谦变魔术

杂技艺术作品

 

作者简介:阎晓辉,律师、专利代理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机械专业(本科)。在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工作多年,参与、组织了多起商业秘密鉴定案件的鉴定工作,具有丰富的鉴定经验。现就职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业处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联系电话:15801805851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