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共同共有保密措施认定
商业合作日益频繁的今天,多个公司共同享有创新成果,节省技术开发成本已成为常见的商业合作手段。那么,多个公司共同共有商业秘密,需要每个公司都采取保密措施吗?
假设商业秘密共同共有人的其中一家公司没有采取保密措施,而泄露了商业秘密,则商业秘密就处于公开状态。则该“商业秘密”就不再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则不再属于商业秘密。所以,只有每个商业秘密共同共有人均采取保密措施,该“商业秘密”才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因此,要求商业秘密共同共有人均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上述观点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014)民三终字第3号。
作者简介:阎晓辉,律师、专利代理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机械专业(本科)。在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工作多年,参与、组织了多起商业秘密鉴定案件的鉴定工作,具有丰富的鉴定经验。现就职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业处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联系电话:15801805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