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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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怎么判定?(二)

发布者:阎晓辉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3日|分类:知识产权 |568人看过


上一篇讲了外观设计侵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二者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二)二者是否属于相同或近似的设计,即二者是否实质相同。二者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是前提条件。如果二者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则不进行第二步“二者是否属于相同或近似的设计”的判断。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对于产品种类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进行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实质相同的比较和判断。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环节的相同或近似产品的认定标准,与新颖性审查环节的“相同或近似种类产品”的认定标准是一致的。确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种类,是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前提。

上述规定的原因,国家知识产权局给出的解释是,因为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更重要的是获得市场的独占垄断权利,因此是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通常情况下,只有相同类别的产品才具有相同的消费群体,同类侵权产品才有可能挤占专利产品的市场份额,因此,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更注重领域的远近。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不可太宽,其是用于物品的,保护应该限于设计人原来设想使用该设计的物品,这可以防止设计人以后将该设计用于他人开发的新用途。

在实务中,可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认定产品的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在确定产品用途时,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参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以及产品销售时的货架分类位置,但是应当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为准。相同种类产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相近种类的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

现行侵权判定标准是以鉴别性为出发点,以一般消费者为判断主体,这就决定了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判定标准,应当以市场实际出发,根据产品的性能、用途、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而不能仅机械地使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按照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商品分类规律和习惯,根据产品销售和消费者实际使用的情况,并参考外观设计简要说明,来确定两者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种类的产品,《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只能作为参考因素之一。

如果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关于商品是否同类的情况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不一致时,则应综合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判断。一般来说,分类表中同一小类中的具体分类号相同的产品,可以认定为相同的产品,同一小类中的产品,甚至同一大类中的不同小类的产品可能认定为相似产品。但当事人有异议时,应根据产品的具体用途确定产品是否相同或相似。

 

 

作者简介:阎晓辉,律师、专利代理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机械专业(本科)。在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工作多年,参与、组织了多起商业秘密鉴定案件的鉴定工作,具有丰富的鉴定经验。现就职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业处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联系电话:1580180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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