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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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怎么判定?(一)

发布者:阎晓辉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2日|分类:知识产权 |379人看过

当你在市场上看到有人模仿你的设计,而你恰好在产品推向市场前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你该怎么维权?当然首选是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为权利基础主张权利。那么,怎样才能确定对方侵犯了你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呢?

《专利法》第2条第4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准。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最新的《专利法》将“简要说明”也作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简要说明”的目的是对外观设计申请中的附图和照片进行补充,使其能更清楚地表明承载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名称、用途和类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所以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首先要先判断二者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图片进行外观形状比对,二者属于相同类型和用途的产品,那么就可以确定二者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其次要判断二者是否属于相同或近似的设计。二者如果在外关上存在的差异不是普通消费者在购买和观察时的主要视觉部位,并且这些差异的存在并没有影响和改变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产品形状设计样式和风格特点上的一致性,仍使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而易造成混同。上述两个条件都要达到,才能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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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阎晓辉,律师、专利代理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机械专业(本科)。在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工作多年,参与、组织了多起商业秘密鉴定案件的鉴定工作,具有丰富的鉴定经验。现就职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专业处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联系电话:1580180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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