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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鉴定的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

发布者:阎晓辉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4日|分类:公司法 |322人看过


一方当事人对商业秘密鉴定结果不满意时,往往会提出重新鉴定。那么什么情况法院会准许重新鉴定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这一条主要规定了在原司法鉴定没有鉴定资质、超范围鉴定、回避问题以及合理理由和依据提出异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重新鉴定。这是从鉴定机构的角度来规定的。

《通则》第三十条: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这一条规定了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的选择问题。一般要选择与原鉴定机构不同的鉴定机构,且该鉴定机构要列入司法鉴定机构的名册。如果委托人同意,也可以委托原来的司法鉴定机构,但是原鉴定人要更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2007年7月18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所以,以上两条主要是站在司法鉴定机构的角度进行规定的。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般单方委托的鉴定,另一方当事人不认可,往往法院会组织重新鉴定。所以,不是必须单方委托鉴定的,最好申请法院组织鉴定。

《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本条规定了三种必须重新鉴定的情形和一条兜底条款。判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主要看鉴定机构是否被列入鉴定机构名册。可以在当地司法局网站上查找,如上海市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在下面的网址查找。http://sfj.sh.gov.cn/info/42b59e5aa0b243849d6ab593ab01eba8


鉴定程序是指保证有关鉴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实施和鉴定活动的有序进行而依法制定的鉴定步骤、方法和规则。鉴定程序包括提请鉴定、决定鉴定、受理鉴定、鉴定材料的提取及保存与复制、实施鉴定、制作鉴定文书等。鉴定程序违法可发生在鉴定程序的各阶段。鉴定程序出问题最多的,笔者认为主要在两方面,一个是检材提取的合法性问题,一个是鉴定人员回避问题。检材的提取要么需要公证人员提取,要么需要公安人员提取,一方当事人私下提取的证据无效,因程序不合法,会影响整个鉴定结论的可采信性。鉴定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经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可影响鉴定结论的可采信性。

《通则》第三十一条: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有本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二)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三)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重新鉴定的情况下,除了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结构的情形,初次鉴定的鉴定人和初次鉴定的咨询专家都需要回避。

《通则》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不是所有鉴定报告的错误都需要重新鉴定来更正,还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本条是站在鉴定机构的角度进行规定的。补充鉴定和原鉴定报告一起,作为整体在法庭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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