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张某通过网络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的聊天,逐渐熟悉,后张某因公司发展需要,向王某借款30万元,王某分2次向张某转账共计30万元,其中第二次转账备注为某公司投资款。后张某为按期还款,王某委托本所律师起诉到法院,张某应诉主张其中20万元转账备注为投资款,并非借款关系。
庭审过程中,也围绕转账20万元的性质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王某举示了近180张同张某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双方真实情况是借款30万元,并非20万元用于投资,同时王某也未参与公司经营,张某也没有向王某告知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最终法院采纳了王某的说法,判决张某返还借款30万元并承担资金暂用利息。
在借款纠纷发生后,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准备以下材料:
1、借款凭证
2、转账凭证
3、聊天记录或者录音记录
以上证据,若可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证据链,则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否则当被告对借款行为提出异议后,原告则处于被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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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鹏,17723541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