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太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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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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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理要求支付违约金,法院温暖感动人心。

发布者:邹太宇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98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咸丰县某医院与被告李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8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咸丰县某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被告李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咸丰县某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39日,咸丰县某医院李X签订《规培医师就业意向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咸丰县某医院拟在李X规培结业后接受李X咸丰县某医院工作,工作岗位为专业技术(医师)岗位,李X愿意到咸丰县某医院处就业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报到,报到期限为2019630日前,若无特殊情况李X未在规定时报到则视为违约,李X应向咸丰县某医院支付违约金20000元。2019625日,李X咸丰县某医院递交《解除协议书申请》,表示李X因已回家工作不能按时报到,对该申请咸丰中医医院明确表示不同意。李X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导致咸丰县某医院管理工作、招聘工作的难度,所花费的时间成本,物质成本大量增加,其陈述的由于母亲生病导致其回家工作并不能成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李X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规培医师就业意向协议书》约定了工作年限、工作岗位及报道时间,尽管双方还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该意向性协议书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只是未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细化明确的规定,本案应当进行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2、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意向性协议书,李X并未就咸丰县某医院发出的要约进行承诺,其作出承诺的时间应当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本案所涉意向性协议书意味着双方仅仅处于磋商的阶段,双方均有选择的余地。其次,关于协议书中违约金的问题,违约金是为了担保合同履行,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方式,李X并未在咸丰县某医院进行规培或者专业培训,也未领取协议书中约定的生活补助,咸丰县某医院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遭受了经济损失,合同法规定违约金最高不能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本案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再次,李X的母亲在20194月份查出患有乳腺癌、卵巢癌,李X需要回到家乡利川工作照顾病重的母亲,应当属于协议中约定的特殊情况,李X提前通知解除协议符合解除协议的条件,不应当构成违约。综上,希望法庭在审查合同性质后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的,本院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

法院认定:

李X20166月大学毕业后在恩施州中心医院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三年。20193咸丰县某医院致恩施州中心医院面向规培医师进行招聘,李X(乙方、规培医师)前往应聘,并于201939日与咸丰县某医院(甲方、用人单位)签订《规培医师就业意向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二、本协议是甲乙双方选择对方、确认对方相关信息真实可靠、并承诺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依据。三、甲方聘用乙方工作期限为自201971起,共8年,工作岗位为专业技术(医师)岗位。报到期限为:2019630日之前。报到地点为:咸丰县某医院政工科。联系电话:071XXXX2237。若无特殊情况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到甲方报到则视为违约。四、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同意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按每月贰仟元(¥2000.00)为乙方提供生活补助至2019630日止(乙方报到上岗时一次性发放)。……六、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贰万(¥20000.00)元。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2019625日,李X以母亲生病需要陪伴照顾,决定回家工作为由,向咸丰县某医院申请解除就业意向协议。咸丰县某医院不同意李X的申请,于2019719日向李X发出要求其履约的通知。但李X已于201978日到其住所地利川市的利川东方和谐医院应聘,并于2019715日到该医院试用工作。

另查明,李X为湖北省人,住所地为湖北省,201812月,其母雷XX被检查出身患乳腺癌,并行手术进行治疗,20194月,在肿瘤化学治疗疗程中发现其盆腔肿物有恶性可能,经进一步的诊疗,于20195月诊断存在卵巢癌癌全身多发转移可能,之后确诊为卵巢恶性肿瘤。

再查明,因李X未前往咸丰县某医院报到,咸丰县某医院未向李X支付《规培医师就业意向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的生活补助。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需要进行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二、李X是否应向咸丰县某医院支付2万元违约金。

一、本案是否需要进行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咸丰县某医院李X签订的《规培医师就业意向协议书》实际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预约,该协议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性质,双方尚未建立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劳动关系,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并不属于劳动关系,无需进行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对李X的这一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二、李X是否应向咸丰县某医院支付2万元违约金。李X提出由于母亲病情恶化需要照顾而未能报到属于合同中约定的“特殊情况”,其不存在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咸丰县某医院主张,该“特殊情况”是指经允许的突发情况,包括规培医师考取公务员、研究生等,李X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特殊情况”并不明确,双方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所涉合同系由咸丰县某医院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李X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原因为协议签订之后母亲病情恶化,需在当地陪伴和照顾,本院认为,遵循善良风俗是我国民法所恪守的基本理念,尊老孝亲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对李X提出的这一情形属于“特殊情况”的解释,本院予以采纳。咸丰县某医院主张李X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咸丰县某医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咸丰县某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XX,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律师观点:

法律不是冰冷的法条,应当存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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