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拒不谅解,辩护律师还能争取量刑从轻吗
在刑事案件辩护实务中,绝大多数当事人及家属都会陷入一个认知误区:只要被害人坚决不予谅解、拒绝出具谅解书,被告人就彻底失去了量刑从轻的机会,辩护律师也无法开展有效从轻辩护。尤其是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盗窃、帮信罪等常见刑事案件中,很多被害方会利用谅解作为筹码漫天要价,即便被告人及家属积极足额赔偿、真诚悔罪,依然坚决拒绝谅解,这让不少当事人陷入绝望。但从现行法律规定、司法政策及大量审判案例来看,被害人拒不谅解,并不意味着案件必然无法从轻处罚,辩护律师依然有充足的法律空间和辩护路径为当事人争取量刑从轻,谅解书从来都不是量刑从轻的唯一必备条件。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司法机关量刑裁判的核心依据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退赔、人身危险性等综合因素综合判定。即便缺少被害人谅解,只要被告人具备法定从轻情节,或存在真诚认罪悔罪、积极弥补损失、初犯偶犯、主观恶性极小等酌定情节,辩护律师均可据此开展从轻辩护。
二、被害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谅解,被告人积极赔偿悔罪的案件,辩护律师如何争取量刑从轻
首先,律师可依法固定被告人积极悔罪、主动赔偿的核心证据,包括主动向司法机关表达认罪悔罪意愿、主动提交赔偿款项至法院或检察院代管账户、多次主动联系被害人协商赔偿的沟通记录等,以此证明被告人并非不愿弥补被害人损失,而是因被害方无理诉求无法达成和解,彻底排除被告人主观悔罪不足的量刑负面评价。
其次,辩护律师可在庭审及辩护意见中,重点向法院阐述量刑裁判的核心原则,明确被害人谅解的酌定性属性,指出被害方漫天要价、恶意拒不谅解的行为,不应成为加重被告人刑罚、剥夺其从宽处罚资格的理由。同时,律师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重点论证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人身危险性极低,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定及酌定条件。
三、无被害人谅解、无足额退赔的双无案件,辩护律师还能争取量刑从轻吗
答案是肯定的,即便同时缺少被害人谅解和足额退赔两大酌定从轻情节,辩护律师依然可以依托法定量刑情节和案件细节,为当事人争取量刑从轻结果。
在双无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核心不再围绕赔偿谅解展开,而是聚焦案件本身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深挖辩护要点。例如,被告人是否具备自首、坦白、立功、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法定情节,此类情节是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不受被害人是否谅解、是否退赔的影响。同时,律师可从案件事实细节入手,论证案件存在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低、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事后主动认罪认罚、自愿接受刑罚处罚等情形。除此之外,针对部分经济困难、无力退赔的被告人,律师可协助其提交贫困证明、无收入来源等相关材料,向司法机关说明客观不能退赔的实际情况,排除被告人主观拒不退赔、拒不悔罪的恶意。
在大量司法判例中,诸多无谅解、无退赔的案件,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具备坦白自首情节,经律师专业辩护,最终均获得了不同程度的量刑从轻,充分证明双无案件依然存在极大的辩护空间。
黄维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