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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宝律师代理 50 万元民间借贷纠纷案,成功认定三方共同还款主体全额回款

发布者:黄维宝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0日 21人看过 举报

2026-07-1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本案系企业经营周转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向借款方出借 50 万元用于企业经营,双方签订书面借条并出具收款凭证,款项足额转入涉案企业对公账户。借款到期后,各方借款人均拖延拒付本息,出借人委托黄维宝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三名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以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合理开支。

庭审中三被告提出多项抗辩:一是其中一名自然人被告主张未实际收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二是企业方辩称盖章仅作收款证明,不属于共同借款人;三是被告主张出借人属于职业放贷,借贷合同无效;四是各方否认存在利息约定,拒绝承担利息及维权费用。

二、黄维宝律师代理办案思路与庭审抗辩要点

  1. 固定完整借贷交付证据,夯实借贷生效基础整理借条原件、银行转账回单、借款人出具的收条、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全套证据,完整证明出借人已按约定足额转账交付 50 万元借款,借贷关系真实成立且款项实际用于企业经营,直接击破 “未收到借款、借贷未生效” 的抗辩。

  2. 层层论证三方属于共同借款人,厘清还款主体针对被告否认共同借款身份的核心抗辩,从借条书面形式、签章位置、备注文字、款项流向多角度举证:借条明确区分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签字栏,两名自然人分别签字捺印;企业在借条下方加盖公章并手写标注款项用于公司经营,足以体现三方共同借款、共同承担债务的真实意思,法院最终采纳该代理意见,认定三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3. 驳斥职业放贷不实主张主动向法庭说明经法院系统检索,出借人无多起民间借贷诉讼记录,不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反复放贷营利的情形,借贷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主张合同无效无事实依据。

  4. 主张逾期利息与维权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借条明确约定逾期还款需承担律师费、保全担保费,虽无借期内利息约定,但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支付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属于合同约定的债权实现费用,应当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5. 反驳被告已偿还 2 万元本金的说法被告仅提交取款凭证,无出借人收款确认、转账记录等佐证,无法证明现金还款事实,律师向法庭指出其举证不足,法院未采信该还款主张,全额认定尚欠本金 50 万元。

三、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黄维宝律师代理意见,作出判决:

  1. 三名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 50 万元;

  2. 三被告共同支付逾期利息,以 50 万元为基数,自借款到期次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3. 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律师费 5000 元、保全保险费 960 元;

  4. 案件全部受理费、保全费均由三被告承担。

出借人主张的核心债权全部获得法院支持,实现足额追回本金、维权费用及合法逾期利息的诉讼目标。

四、案件代理亮点总结

  1. 突破民间借贷主体认定难点:面对自然人、企业多方互相推诿、否认借款身份的情形,通过借条文字、签章、资金用途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追加企业作为共同还款责任人,大幅提升后续财产执行保障;

  2. 完整维护债权人维权成本:成功争取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全额承担,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损耗;

  3. 精准应对民间借贷各类常见抗辩,逐条击破对方职业放贷、未收款、已还款、不承担责任等全部减责说辞,证据逻辑清晰,庭审说服力强;

  4. 兼顾实体债权与执行保障,确认三方连带清偿责任,后续可同步申请执行自然人财产与企业对公资产,极大降低回款风险。



黄维宝,法律硕士,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律顾问等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1370220********9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