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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前提——产品存在缺陷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3日|分类:人身损害 |312人看过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生产者和销售者均可能面临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判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前提——产品存在缺陷:

    首先,所谓产品的“缺陷”,通常可以分为四类:

(1)产品设计缺陷;

(2)原材料缺陷;

(3)制造缺陷;

(4)指示缺陷。

    对于前三类缺陷,因为看起来可能直接导致消费者或使用者遭受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大多会依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把关,以尽量避免该等缺陷的出现;但对于第四类指示缺陷,受限于强制性规范的抽象或模糊、生产者或销售者意识的相对淡泊、以及流通环节的不规范和监管缺失,则时常被轻视忽略,也容易引起争议。

    进而,无论是上述哪一类“缺陷”,对于产品究竟是否存在缺陷,通常判断标准有两项:

    1、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产品是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需要注意的是,产品满足第一项标准(通常是有明文规定的标准)并不足以证明第二项标准也满足(否则也没必要存在两项标准)。而第二项标准类似“兜底性”标准,相对概括抽象。就所谓“不合理的危险”的判定,通常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产品用作一般用途且正常使用时是否具备合理期待的安全性;

    第二,产品标示的性能是否具有合理期待的安全性;

    第三,产品的结构、原材料和产品的使用消费时间内,是否具备合理期待的安全性。

    简言之,不具备“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就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进而被认定为存在产品缺陷。至于怎样判断产品是否具备“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司法实践中通常基于主观认定来予以判断,这就需要法官和双方律师对行业背景的了解和积累的经验,需要看哪一方律师能否就此说服法官,也体现了律师的专业能力、素养和经验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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