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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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者要担责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840人看过

    近年来的土壤污染事件,往往都以政府出资组织修复治理工作告终。为了遏止目前我国土壤污染陷入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恶性循环,《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下称“草案”)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污染担责”原则,要求土壤污染者对污染承担责任。

    “污染担责”与土十条中推行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都是无过错原则,这就意味着企业一旦造成了土壤污染,不论有无过错都要对污染承担。从草案确立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及政府的三方责任承担顺序来看,不论是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的污染,土壤污染责任人都位于承责的第一顺序,是土壤污染责任的首要承担者。 

    对于农用地,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对污染地块需承担修复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承担修复责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代为修复,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因承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土壤污染责任人追偿。因此,土壤污染责任人须对农用地的污染承担首要修复与治理责任。如果无法进行修复治理,也不意味着污染者就能逃脱责任,因为污染者还需承担支付所有修复治理活动费用,由政府进行追偿。

    对于建设用地,草案第五十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须对污染地块进行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消灭或不明确时,由土地使用权人修复。因此,只要土壤污染者存续、明确,都必须承担责任。

    若拒不承担修复责任,根据草案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污染者将被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履行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拒不承担的,污染者可能会被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强制执行。可见,此次草案一旦生效,污染责任将实实在在地落到污染者头上。

    此外,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建议增加土地收储后的污染责任承担方面的内容。实践中已经发生在政府收储土地以后,由政府承担污染土地的治理及修复责任,还是由原污染企业或个人承担的问题。土地收储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控土地市场依法取得土地的行政行为,土地储备机构既不属于污染者,也不属于污染场地的使用权受让人,所以土地收储不能免除被收储土地污染者的责任。若该意见在审议中被采纳,即便土地被国家收储,依据“损害担责”的原则,污染企业仍将承担治理与修复责任

    所以,此次立法将切实改变污染追责无力的现状,一旦产生污染,污染者必将承担责任。 对于各企业来说,最优应对方案就是做好各环节的污染预防工作,避免污染产生;即便产生了污染,也要积极依法承责,以免招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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