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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优先受偿相关规定

发布者:王芳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1286人看过举报


执行债权人接受流拍财产抵债,与司法拍卖、变卖同属于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变价的执行措施。执行财产强制变价后,执行法院仍然应当计算多个债权各自应受清偿金额,并非将流拍财产直接交由接受抵债的执行债权人受偿自身债权。未接受流拍财产的执行债权人,并不因此丧失对流拍财产变价所得的受偿权利,包括优先受偿权。在多个执行债权中,接受流拍财产抵债的执行债权人应当补交其应受清偿债权额与抵债财产价额之间存在的价差。该执行债权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是指其在多个执行债权情况下依法可受清偿的债权金额,并非指裁判确定的债权金额或其本身的执行债权金额。

 

 

一、不同种类债权人优先受偿的顺序依次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担保物权人和普通债权人。无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非法人组织,还是法人,普通债权均劣后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获得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不同种类债权人优先受偿的顺序依次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担保物权人和普通债权人。

 

二、拍卖程序中,优先受偿权人放弃优先承受流拍财产的权利,并不等于丧失优先受偿权。根据《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意即,如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担保物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均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则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优先于担保物权人、普通债权人承受流拍财产,担保物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承受流拍财产。但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和担保物权人放弃优先承受流拍财产,并不影响其享有的法定的优先受偿权。拍卖程序中,以物抵债这种执行措施,与法定的优先受偿权之间,属于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

 

三、普通债权人在优先受偿权人放弃以物抵债时接受以物抵债,流拍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优先债权时,普通债权人需要缴纳流拍财产的全款。如前文所述,优先受偿权人放弃优先承受流拍财产的权利,并不等于丧失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仍应保证优先受偿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因此,需要在个案中计算优先受偿权人享有的优先权数额与流拍财产价款的大小。如果优先权数额大于流拍财产价款,流拍财产价款尚不足于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那么,普通债权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为零。普通债权人虽然对被执行人享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但也无权主张从流拍财产价款中扣除其普通债权额,其应当支付流拍财产的全部价款,执行法院再将全部价款分配给优先受偿权人。

 

四、我们提请普通债权人注意,在存在多个债权人的场合,需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甄别其他债权人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人;第二,计算所有优先受偿权人享有优先权的债权额是多少;第三,计算被执行人的拍卖财产价值,可以选择在一拍、二拍、三拍时申请以物抵债,并计算拍卖财产价值;第四,比较优先受偿权人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总额与流拍财产价值,如果优先受偿权人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总额大于流拍财产价值,那么,普通债权人需缴纳流拍财产全款才能获得财产所有权,此种情况下,虽适用了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但本质上属于债权人购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债权人支付价款,债权人基于生效裁判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丝毫未获清偿,债权人应谨慎决策,慎重评估通过以物抵债方式“购买”被执行人财产的价值和资金成本。

 

(本文章摘抄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本人进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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