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在毕业后出来找工作,通过了A公司的考核后入职了该公司,但是办理入职时A公司没有立即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了一个月以后,小张因事请假,假期结束后小张认为A公司压力太大、薪酬不够、对自己正常生活影响较大,不愿意继续在A公司工作。小张想提出辞职,但是又担心自己没有劳动合同的保护,公司拒绝支付给自己劳动报酬,于是提出了咨询:是否可以不要工资直接走人?这样应该就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吧?
鉴于公司对于劳动者的支配地位,很多人在遇到这种劳动合同争议时都会像小张这样害怕麻烦不想担责,产生退缩的心理,就连自己的权益都直接放弃了。
在劳动合同争议中经常会出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实际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不会被克扣工资,公司还应当对小张额外支付费用。由于不签劳动合同容易导致各种问题,不利于劳动者获得报酬,影响社会长远稳定发展,出于保护劳动者的目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应当按时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起劳动关系,但是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在一个月工作期限之内签订明确完整的书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工作期限超过一个月但是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给劳动者。当劳动者的工作期限超过一年,而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该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者在发生劳动合同争议时,一定不要轻易退让,将自己的权益让渡给用人单位,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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