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新的就业形式下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相关指导意见》,武汉一位著名劳动律师对此进行了回答。
我们知道,根据中国现行劳动法,企业应当保护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一般按照民法进行调整。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大量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型劳动者就业形式。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工作中有更大的自主权。例如,他们可以决定是否上网并独立接收订单。但是,提供劳务的过程应符合平台企业确定的算法和劳务规则,并由平台企业进行管理。这些工人和平台企业不完全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况,双方也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关系。
为了切实保护这些劳动者的权益,《意见》完善了相关制度,补充了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不足。主要几个特点如下:
1、 劳动报酬支付与休息制度,将劳动关系条件的新型就业形式的劳动者明确其最低工资标准。科学确定工人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合理确定休息方式。
2、 企业在制定考核指标时必须考虑员工的安全健康,在制定和修改员工考核标准时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职工进行宣传和告知。
3、 加强职业伤害防护,明确开展相应的试点工作。此外,还就公平就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保险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意见。这些规定合理界定了相关公司的责任义务,加强了对员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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