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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并存时平台用工人员权益保护

发布者:王芳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250人看过举报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并着重考察从属性的实质内涵,在此基础上,针对平台经济的新特点适度放宽劳动关系认定的形式要件标准,正确认定劳动关系,对平台用工人员予以区别保护。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自然应通过劳动法予以保护。考虑到平台经济的灵活性,保护的重点应当包括:一是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我国当前对平台用工劳动者几乎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这点从某网购平台企业将为全体快递员缴纳社会保险宣扬为其回馈社会的良心之举,可见一斑。尽管被保险人是平台用工劳动者,但其与传统意义的灵活就业人员的概念有明显的不同,因此应当强制平台用工劳动者参保。二是平台用工劳动者也应当受劳动基准保护。虽然平台用工相比传统劳动关系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较为自由,但是平台经济多以用户需求为导向,需要的劳动提供时间遍布24小时。  

对于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平台用工人员,应该更加强调企业责任,保护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权益。由于劳动法的保护往往是事后的、不确定的、无法覆盖所有人员的,而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平台经济的直接受益者,理应对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应当从行政法的角度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督,督促平台为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应的保护。例如,平台应当保证服务提供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通过技术手段避免同一服务提供者长时间连续提供服务;还应当考虑为服务提供者购买商业保险,不仅可以为服务提供者提供保障,还能通过商业保险将风险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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