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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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厘清岗位职责获不起诉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次举报
2026-05-25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厘清岗位职责获不起诉

案子发生在去年初。一个在建厂房的钢结构安装过程中,局部突然坍塌,两名工人当场死亡,另有四人受伤。事故调查组的事故报告定性很明确:施工单位吊装作业未严格按方案执行,临时支撑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我的当事人姓周,是施工单位的现场生产经理。出事的当天晚上,人就被刑事拘留了。

家属找到我的时候,案子已经报捕。他们无论如何都很难接受这个现实。在他们眼中,周经理在公司干了快二十年,做事出了名的刻板、认死理,怎么会因为一起安全事故,一下子就成了犯罪嫌疑人?

我翻完案卷的第一感受是:这个案子,有得打。

不是说事故没有发生,后果不惨重,而是把这么多责任一层一层全堆到我当事人头上,逻辑上不对。这一点,后面会详细说到。

辩护工作的第一步,永远是会见到当事人。周经理在看守所见到我,情绪明显很低落,但表达还是很有条理。他反复跟我强调一个细节:“律师,吊装方案不是我审的,那天我根本就不在那个作业面上。”我让他把公司的整个项目管理架构、他自己签过字的岗位职责文件、日常签字审批的流程,一桩一件仔仔细细讲给我听。前后聊了两个多小时,我心里大致有了底。

这个案子的核心辩点,其实就藏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那几句话里——“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问题是,周经理到底违反了什么规定?在哪一个具体的环节上,他负有法定的并且实际承担的注意义务,而他恰恰疏忽了?这一点,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里并没有讲清楚,只是笼统地写了一句“未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但“安全管理职责”是一个筐,不能什么东西都往里面装。在一家正规的大型施工单位里,项目经理、技术总工、生产经理、安全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职责边界。根据公司盖章确认的岗位说明书,周经理作为生产经理,主要负责施工进度的统筹、劳务班组的人员调配以及材料周转安排。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归口在技术部门,最终签字确认的是技术总工;现场的日常安全巡查和隐患整改,由专职安全员负责,并且要单独形成安全台账。这些都有书面文件支撑,不是说他在公司里是个“管事的”,就能够把所有管理责任都套在他头上。

事发那一天,周经理正在另一个工区协调混凝土浇筑,人根本不在钢结构吊装的那个作业面上。事故发生前大概十分钟,现场安全员确实给他打过一个电话。但电话里说的不是临时支撑有问题,而是突然起了大风,问他要不要先停下来。周经理在电话里明确答复:根据现场风力判断,如果超过六级,必须坚决停下来,他马上赶过去。两个人的通话记录,后来成了整个案子走向的重要转折证据。

也就是说,他不只是物理上没有在场。即便从这通电话的内容来分析,他也已经在自己的岗位职责范围内,作出了明确的风险提示,做到了他当时该做、也能做到的事情。

搞清楚这些之后,我定了方向:不做罪轻辩护,走彻底的无罪路径,争取不起诉。因为这就是一个事实上的无罪。

思路一旦定下来,后面的工作就是大量、细致地去补强证据。我前前后后向检察院递交了四份辩护意见,附上了十几组书证:公司盖章确认的岗位职责文件、事发前三个月的安全会议签到记录、周经理本人的工作周报和施工日志、通信运营商调取的通话详单,还有多名现场工人的证人证言。不止一个工人证实:“周经理一般不在我们这片转,这边一直有专门的安全员跟着。”

在第二次补充侦查期间,我还专门申请检察机关调取了一份关键证据:技术总工签字的方案确认单。这份材料上清楚载明,钢结构吊装方案及临时支撑计算书,全部由技术部门独立编制审核,周经理的名字没有出现在任何一栏审批流程里。这个证据,直接击碎了我们和控方之间最核心的那个分歧点——控方一直倾向于认为,技术方案审批天然包含在生产经理的综合性管理职责里,但书证完全不支撑这一推论。

案子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前后历时七个多月。我印象很深,最后一次和承办检察官交换完意见,那位检察官叹了口气,说了一句挺实在的话:“说实话,一开始你提的这些辩护点,我们心里也觉得像是在狡辩。但越往后面翻材料,越觉得,定他确实依据不充分。”

没过多久,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核心理由就是一句话: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周某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安全管理责任,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子办完,周经理终于出来了。我到现在都记得,我们三个人坐在律所会议室里,他掉眼泪的那一幕。将近八个月的看守所生活,对一个半辈子都在工地上老老实实做事的人来说,完全是脱了一层皮。但万幸,法律最后给了他一个比较公正的交代。

对这类重大责任事故的案件,我这些年一个特别深的体会是:侦查入罪的逻辑,很容易形成一种从惨重结果往回推责任的惯性。一旦死了人、塌了东西,第一反应是把可能沾边的人先圈进来再说。但刑法的罪责是严格个人化的,不能用“只要是管事的就得担责”这种粗糙逻辑去套。每一个岗位上的人,只能对他自己实实在在能够支配、能够干预的事态负责。这条线如果划不清楚,越基层、越一线的人,反而离风险越近——因为他们离现场最近,事后回过头来看,好像什么都跟他们“有点关系”。而这,恰恰是需要辩护律师一寸一寸去厘清、并且坚持到底的东西。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 重大责任事故罪?不起诉辩护; ?岗位职责; ?

安全管理职责; ?无罪辩护; ?生产经理; ?

因果关系; ?安全事故;

这篇文章从头到尾,本质上就是在讲一件事:在重大责任事故罪里,怎么把“岗位职责”这条线画清楚。事故发生了,管理链条上的人很容易被一锅端,但刑法追责的逻辑,必须是个人化的、精准的,不能搞推定。我办的这个案子,当事人是生产经理,最终能拿到不起诉,靠的就是一点一点把他的职责边界从一堆混乱的管理关系里剥离出来,让办案机关看清楚——方案不是他审的,作业面不是他管的,他做了自己该做的事,不该为别人的过错买单。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及经济犯罪辩护。其执业风格以“精细化的职责辨析”著称——在每一起安全事故引发的刑事追责中,她习惯从纷繁的管理架构和书面文件入手,一层一层还原当事人的真实岗位权限与实际注意义务,将“谁该担责、谁不该担责”这条界限用证据钉死。

林智敏律师尤其擅长在“多因一果”的复杂事故链条中,切断不合理的责任推定。通过引入行业技术标准、企业管理规程以及独立的专家意见,将辩护重心从法庭辩论阶段前移至证据审查环节,用书证、通话记录、岗位说明书这些“哑巴证据”说话。本文案例中“厘清岗位职责获不起诉”的辩护路径,正是其一贯办案思路的典型缩影——不打罪轻,直奔无罪,用逻辑和证据把不该当事人背负的东西,一件一件择出去。?

林智敏律师,职务:合伙人、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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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20********32 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