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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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纠纷律师: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与实现要点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2026-05-13

一、这把“尚方宝剑”,真没那么好拔

干我们这行的都知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施工方眼里就是最后那根救命稻草。案子谈多了,十个企业老板有八个会跟我说:“律师,我们有优先权,怕什么?”说实话,每次听到这句话,我心里都咯噔一下。因为这些年翻过的卷宗告诉我,手里攥着这把剑最后血本无归的施工企业,太多了。问题很少出在法律条文本身,条文就摆在那里,白纸黑字。真正要命的,是搞不清楚谁有资格用这把剑,以及什么时候该拔剑、怎么拔。工地上的法律关系缠得像一团乱麻,一步踩错,满盘皆输。

二、谁有资格坐上这张牌桌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干工程的律师大概都能背出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逾期不付的,除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协议折价或请求法院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而且这个优先受偿权是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顺位非常靠前。条文写得清楚,但“承包人”这三个字扔到实务里,能炸出一堆麻烦。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主体,首先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群体——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按照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同样有权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提是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这个条款在实务中用得不多,但如果你代理的是装修公司,发包人又是业主本人,这条路是可以走的。

再说实际施工人。这是我代理案件里最常见的坑。很多实际施工人想不通,工地上每一分钱都是我砸下去的,工人是我请的,材料是我买的,凭什么我不能直接找发包人要钱?心情我完全理解,但法律逻辑不是这么走的。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之间,中间隔着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纽带。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虽然开了个口子,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去起诉发包人,但那只是工程款请求权,不是法定优先权。最高法在《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也明确表态,实际施工人、分包人都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我在好几个案子里反复跟当事人掰扯这个道理,不是法官心狠,是你连坐上这张优先受偿牌桌的资格都还没拿到,怎么跟人家玩?

说到这儿,我想起最高法民一庭公布的一个典型案例,很能说明问题。一个叫陈某某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某建筑公司的资质承建了一个项目,工程干完了,发包人拖着不给钱。陈某某急了,直接去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子一路打到最高法,结果最高法民申字第29x号裁定书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理由说得非常干脆: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你看,这就是血淋淋的现实,不是律师不帮你,是法律的门槛就摆在那里。

那如果我代理的是发包人,碰到这种实际施工人跳出来主张优先权的案子,我会怎么打?我的核心策略就是一句话:死咬合同相对性。我会在答辩状里把《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摆在法官面前,明确告诉法庭,原告连与发包人签合同的主体都不是,根本就不是适格的优先权主张主体,法院应当直接驳回这项诉讼请求。同时,我还会把原告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往违法转包、违法分包上引,强调这种借用资质的行为本身就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不应获得等同于合法承包人的特殊保护。这套组合拳打下来,只要对方拿不出代位权的证据,基本就能把他的优先权主张挡在门外。

那如果我是实际施工人的代理律师呢?硬碰硬去主张优先权肯定是下策,上策是走代位权的路子。我会先查清楚,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是不是已经烂掉了,有没有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如果条件具备,我就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和《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提起代位权诉讼,把转包人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连同附着在上面的优先受偿权,一并代位主张过来。这条路虽然比直接主张优先权绕一些,但它是法律给实际施工人留的一条窄缝,走通了,效果是一样的。当然,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而且转包人确实享有优先权,这两点必须在起诉前就扎实地固定好证据。

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呢?这个问题在实务中争议了很久。从《民法典》的体例上看,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是并列的建设工程合同,按理说勘察费、设计费也该算工程价款。但最高法在《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给出了明确的结论: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理由是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那些已经物化到工程实体里的投入,工人的血汗钱、材料的成本。勘察设计的成果当然重要,但它更多是智力层面的东西,没有直接变成钢筋水泥。我个人的经验是,如果你代理的是勘察设计单位,别把宝押在优先受偿权上,太悬了。不如踏踏实实从合同违约和债权担保上做文章,那个更稳当。

还有一种情况,债权受让人。工程款债权转让了,附着在上面的优先受偿权跟不跟着走?这个问题法庭上吵得很凶。否定的人说,优先受偿权是专属于承包人的,有人身依附性,不能随便转。肯定的人说,这是担保物权性质的权利,主债权转让,从权利当然一并转让。我处理这类案子时,有一个习惯动作,就是在债权转让协议里白纸黑字写清楚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并且想尽办法拿到发包人对债权转让的书面确认。你说这一定能说服法官吗?不一定,但至少你给了法官一个支持你的台阶,合同意思自治摆在那里,他判起来心里也踏实。

三、十八个月,一眨眼就过去了

如果说权利主体是入场券,那行使期限就是悬在头顶的一把刀。最高法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写得明白,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十八个月,听着挺长,但在建工案件里,这个期限经常在不知不觉中就溜走了。真正要命的是起算点。“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到底是哪天?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工程交付日?结算完成日?还是竣工验收日?一个案子一个样。

我印象很深的一个案子,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到结算总价的95%,但发包人那边拖拖拉拉,验收死活组织不起来,可房子他已经悄悄用上了。我们当时主张,以工程实际交付使用之日作为应当给付价款之日,理由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法律上视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付款条件成就了。法院最后认了这个观点。这个案子让我更坚定了,起算点这事儿,不能死盯着合同条款,得把工程实际情况、双方的真实履行行为、还有法律上关于拟制竣工的那些规定,全部揉在一起看。

还有一个细节,很多企业容易栽在上面。十八个月是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什么意思?错过了就是错过了,实体权利直接消灭,没有补救机会。我见过不止一家公司,内部审批走了三个月,法务换人交接又耽误两个月,再加上“还在跟发包人谈着呢”,一抬头,期限过了。所以我现在给施工企业做顾问,一定要求他们在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的第一时间启动预警,最晚十二个月内必须采取行动,给自己留出半年的缓冲,这半年是用来应对各种意外的。

四、哪些钱能优先拿回来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直接决定企业能拿回多少真金白银。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说白了,就是工程款本金可以优先,但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这些,法院是不支持优先受偿的。这一点很多企业主不理解,觉得发包人违约了,违约金凭什么不能优先?道理其实不复杂,优先受偿权保护的是工程本身的投入,利息和违约金是资金占用和违约行为的代价,性质不一样,不能混为一谈。

工人工资、材料款这些实际花出去的钱,算,这个争议不大。利润呢?主流观点是算的,利润本来就是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法律保护的是整个工程价款债权,你不能把利润从里面硬生生剥出去。

真正麻烦的是垫资款和停工损失。垫资款如果已经变成了工地上的钢筋水泥,那通常算工程价款,可以优先。但如果垫的钱只是账上转了一圈,没实际用在工程上,那就悬了。停工损失更头疼。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本质上是违约损害赔偿,按照司法解释第四十条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的。我代理这类案子的时候,会尽量把停工期间的人工工资、设备租赁费这些硬支出,和纯粹的利润损失拆开。硬支出争取往优先受偿范围里塞,利润损失走违约赔偿另案主张,两条腿走路。

还有一个实务中绕不开的问题,保修金。保修金本身就是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只是付款时间往后推了,性质没变,所以应该属于优先受偿范围。但有一点要注意,保修期内真出了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扣掉相应的保修金去维修,这部分被扣掉的钱,就不再是你的优先受偿范围了。

五、法庭内外,怎么把权利落袋为安

优先受偿权写在纸上没用,最后得变成钱才行。行使方式上,法律给了两条路:一是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二是请求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说白了,要么谈,要么打。

协商折价当然是最理想的,但干了这么多年,真正能协商折价成功的,一只手数得过来。一个已经付不出工程款的发包人,资金链基本已经断了,哪还有心思配合你办折价手续。绝大多数时候,施工企业只能走诉讼或者仲裁。

诉讼策略上,我有一个反复跟年轻律师强调的点:一定要把优先受偿权的确认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来,白纸黑字写在诉状里,别只在事实理由部分顺嘴提一句。法院不会主动帮你确认,判决主文里没有这句话,你到执行阶段就抓瞎了。确认了优先受偿权,意味着你在执行分配里有了顺位,这才是真金白银的差别。权利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优先受偿权之后,在执行程序中请求法院拍卖工程来实现优先权,这才是一套完整的链条。

执行阶段是优先受偿权真正亮剑的时候。但有一件事必须心里有数,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扛不住已经付了全款或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最高法的批复说得清楚,消费者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买受人。这一条在实践中惹出了无数麻烦,也常常被发包人拿来恶意逃债。我办过一个案子,发包人知道我们要起诉了,突击和关联方签了一堆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想用消费者优先权把我们的优先受偿权架空。我们后来调银行流水、查购房人身份关系、申请法院调查令,一套组合拳打下来,把这些虚假交易全揭了。保住了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权。

六、最后说两句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给施工企业的一把好剑。但剑再好,你得自己去擦、去拔、去挥。主体合不合适——承包人、装饰装修承包人有权,实际施工人、分包人、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没权,这个边界必须刻在脑子里。期限有没有过——十八个月除斥期间,不中断不延长,错过了就没了。范围划到哪里——工程款本金可以优先,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行。实现路径怎么设计——协商不成赶紧诉讼,诉讼请求里必须明确写上去,执行阶段还得防着各种花式逃债。每一步都需要专业判断和精细操作。这些年,我见过太多因为对这项权利一知半解而把一手好牌打烂的企业,也帮过不少企业靠精准行使优先受偿权从绝境里翻过身来。说到底,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保护那些连自己有什么权利、该怎么用都稀里糊涂的人。

关键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施工合同纠纷律师; ?实际施工人; ?

承包人; ?十八个月除斥期间; ?工程款优先受偿; ?

发包人; ?代位权诉讼;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深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其执业多年来,始终站在施工合同价款追索与优先受偿权实现的第一线,在承包人权利边界厘定、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路径设计、除斥期间风险预警等细分方向上积累了系统性的实务方法论。林律师尤其擅长在发包方恶意拖延结算、工程款长期挂账等困局中,为施工企业构建“确权—行权—回款”的全链条诉讼方案,其代理的多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件,在诉讼请求的精准设计与证据链的闭环构建上屡获法院全面支持,其中一案曾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合同典型案例,成为同类裁判中具有参考价值的实务样本。

除个案代理外,林智敏律师现担任多家大型建筑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常年合同顾问,深度参与企业合同履约管理与工程款风控制度的搭建,并常年受邀为行业协会及企业法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价款风险防控专题培训,致力于将诉讼实战中沉淀的经验转化为企业可落地、可复用的权利保障方案。?

林智敏律师,职务:合伙人、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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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20********32 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