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主播已经成为当下不少年轻人选择的一种职业。不少经纪公司可能会为主播提供直播平台、包装推荐等资源,并对主播所取得收入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成,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存在多种不同的合作模式、报酬分配方式等,那么由此引发的一个高频争议就是,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笔者根据既往裁判,结合劳动仲裁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回答如下:裁判者在认定主播与经纪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时,还是会从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合意和目的、双方是否具有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等典型特征出发去判断,所以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往往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双方之间实际的用工模式的特点去判断。在此类案件中,双方所签协议中约定的双方关系的性质、是否存在劳动管理(工作时间是否受经纪公司安排、工作场所及工具是否由经纪公司提供)、双方的收入分配模式、工作内容是否属于经纪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因素,将成为裁判者重点考察的要素。因此,对于经纪公司来说,如果想要避免双方之间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不仅需要把控双方所签协议的内容,还需要对实务中的裁审观点有所认知,从双方实质的用工模式上去把控,才能从根源上尽量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