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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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已提前30天通知员工不续签还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发布者:张硕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1309人看过


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已提前30天通知员工不续签还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问题描述:公司与员工签订的第一次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决定不续签,并已经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到期终止,公司还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吗?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原因不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n。国家法律层面并未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但是,北京市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否则每延迟一日要支付一日工资作为赔偿金,也就是说,如果延迟30日需要支付30日工资,而不是一个月工资。因此,在北京地区,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仅是不需要支付延迟通知的赔偿金,但是仍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在北京以外的地区,无论是否提前30天通知,也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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