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5日XX停车场成立(有效期至2016年12月4日),该系露天场院。停车场成立后,XX交警支队下属的西堤头大队将事故、违法车辆均停入停车场内,期间有涉及提走的车辆,均由提车人与停车场协商结算。现有汽车84辆,摩托车40辆无人提走,至今未结算。
XX停车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XX交警支队支付保管费4650321.2元(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按每辆车每小时1.8元计算),并赔偿损失300000元,合计4950321.2元;2.诉讼费用由xx交警支队承担。
判决结果:被告XX支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XX停车场停车保管费4602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经过二审,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律师分析: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停车场车辆数量、存放时间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从诉讼时效、保管费标准、费用不应该由交警部门支付等方面发表了充分的答辩,法院予以认可。为政府部门挽回了400多万的损失。